工学院本科生导师制实施办法(试行)

信息来源: 发布日期:2017年04月14日 14:03

为适应高等教育改革发展的需要,加大应用型本科人才的培养力度,突出学生个性发展,提高学生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和综合素质,进一步强化本科生与专任教师的沟通机制,工学院决定在计算机系2014级开始试行本科生导师制,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科生导师制实行学院统一领导下的系主任、系党支部书记负责制。

第二条 本科生导师任职资格:

(一)具有良好的教师职业道德,能尊重、热爱、关心学生,做到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二)熟悉本学科的研究现状和发展趋势,具有较高的专业知识水平和合理的知识结构,教学与科研方向与有关的本科专业相对应。

(三)具有讲师以上职称或者具有硕士以上学位的在岗专任教师。

第三条 本科生导师的确定本着自愿为主原则,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教师自荐,有意担任本科生导师的专任教师通过其所在系部统一报名,报学院批准。

(二)由系主任、系党支部书记负责将每一年新入学的学生分配给导师(每名导师每一个年级指导学生最多不超过5人)。

(三)教授必须担任本科生导师。

第五条 由学院聘任的本科生导师,在受聘期间享受本科生导师津贴。本科生导师所指导的学生确定后,四年内不能随意更换,学生也不应随意更换导师。

第六条 本科生导师的具体职责如下:

(一)向学生介绍学科专业的特点、发展动态及其社会需求,结合专业培养目标,帮助学生树立专业思想;根据学生的具体情况,进行学习方法上的指导,帮助学生完成从中学生到大学生的转变,培养学生自主、自律的意识。

(二)指导学生积极开展社会实践和科研活动,有意识地培养学生的科研兴趣、实践能力;指导学生进行学年论文和毕业论文的选题;指导学生进行职业规划,帮助学生正确定位、调整心态,为继续深造或择业、就业作好思想准备。

(三)掌握所指导的学生课内外的各项学习动态,针对所指导的学生每学期的学习情况,给出具体评价和建议。

(四)每月召开一次师生集体见面指导会,加强与学生的情感沟通与交流,了解学生学习和生活,帮助学生解决相应的问题。

工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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