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保卫处行政管理工作,搞好队伍自身建设,使保卫工作逐步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以保证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保卫处行政管理工作是做好各项工作的基本前提和保障。
第三条 保卫处行政管理工作本着从严要求、严格管理、利于工作、促进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保卫干部、人民武装干部和校卫队员,门卫、更夫等其它人员也要参照执行。
第二章 接 待
第五条 处内勤负责全处的接待工作,各科(队、室)负责与本职业务有关的接待工作。
第六条 接待工作非常重要,关系到处风处貌,全处同志必须认真做好。接待工作必须态度和蔼、文明礼貌、热情待客、办事认真,重要事情要及时汇报,并做好接待记录。
第三章 考 勤
第七条 坚持考勤制度是维护劳动纪律的基本措施。
第八条 坚持上班签到制度,严格作息时间,不迟到不早退。每天上班(含上、下午)后到本科(队、室)签到,要如实填写到岗时间;下班前必须返回各科(队、室)办公室,如有特殊情况要告诉本科(队、室)负责人。
第九条 坚持请假、销假制度,严格请假、销假手续。事假必须先写请假条,由科(队、室)负责人签字后,报处长准假;病假原则上凭医院诊断书,特殊情况除外。假满后要向科(队、室)负责人销假。事假半天以内(含半天)由各科(队、室)负责人准假;半天以上、三天以内(含三天)由处长准假,并通知处内勤。三天以上执行学校的规定。各科(队、室)负责人请假必须由处长准假。
第十条 请事假连续一周以上者、请病假连续三周以上者按学校的规定执行。无故旷工除应给予必要的经济处罚外,还要视情节在全处大会上通报批评,直至学校行政纪律处分。
第十一条 坚持留言制度,养成良好的工作作风。处内建立留言簿(板),离开办公室外出办事,必须在留言簿(板)上写明去向、何时出去、何时归来、办理何事等。
第四章 例会与学习
第十二条 坚持例会制度和学习制度,养成学习习惯,以提高政治、业务素质和工作质量。
第十三条 每周一上午为各科(队、室)例会时间,用于小结上周工作,安排本周工作。处务会每半月召开一次或视情况临时决定。全处大会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临时决定。隔周三下午为政治学习时间;隔周五下午为业务学习时间。每月第一周周五下午为党团活动时间;每月最后一周周三下午为工会活动时间。
第十四条 政治学习和党员活动由处党支部负责安排;业务学习和行政会议由处内勤负责安排;工会活动由处工会小组负责安排;团员活动由处团支部负责安排。
第十五条 例会和学习要事先做好准备,时间不宜过长,要讲究实效,不流于形式。重要的会议和全处大会要形成会议纪要。
第十六条 全体同志要明确认识,端正态度,按时参加各种会议和党团、工会活动,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或无故缺席。认真做好会议记录,处长要定期或不定期地抽查、检查。
第五章 计划总结
第十七条 坚持计划总结制度,使各项工作有布置、有检查、有落实。
第十八条 全处工作要于年末进行全面总结,并及时制定出下一年的工作计划。对工作总结和计划要形成书面材料,及时上报。
第十九条 各科(队、室)工作要周计划、周小结,年中、年末分别向处里递交书面工作计划、总结报告各一份,经处长审阅后由处内勤存档。各科(队、室)负责人要认真填写周工作情况记录和月工作情况统计表,及时呈处长审阅,由处内勤存档。
第二十条 全体同志要坚持记工作日记,详细记录每天的重要工作,各科( 队、室)负责人每周检查一次,处长每月抽查一次。全处同志每年要向处里递交书面工作总结一份,各科(队、室)负责人签字后呈处长审阅,由处内勤存档。
第六章 请示汇报
第二十一条 严格执行请示汇报制度,一般应逐级请示汇报,特殊情况下可越级请示汇报。办理公务时必须严格执行下级服从上级的原则,遇有特殊情况,应与有关领导请示后再作处理,重要工作必须经过处长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二十二条 日常工作向各科(队、室)负责人请示,完成任务后及时汇报,如有必要应向处长请示汇报。日常工作需向公安机关及学校有关部门报告时,应汇总到处内勤,经处长批准后,统一上报。重要问题需要向公安机关或校外有关部门报告、通报的,必须事先报经分管校领导批准。
第七章 值班值宿
第二十三条 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制度,并由一名处、科(队、室)领导同志带班。
第二十四条 值班期间发生案件、事故或其他情况,应立即赶赴现场,重大问题及时向处长汇报。带班同志要认真详细记录值班期间发生问题的情况,不得隐瞒、漏记,事后及时向领导汇报。
第二十五条 严格执行值班守则,必须坚守岗位,尽职尽责。值班人员要准时到岗到位,按时交接班;值班期间未经批准不得离开岗位,离岗时必须有人代理;因故不能值班应事先安排替班或串班。无故缺岗或漏岗,要写出书面说明或检查,如因缺岗或漏岗造成责任事故或出现其他问题,则追究个人责任。
第二十六条 值班期间严禁喝酒;严禁他人在办公室、值班室留宿或攀谈闲聊。值班人员要搞好内务和值班室卫生。
第二十七条 值班人员中午和晚上可提前一个半小时用餐,次日晨可晚一个半小时上班。周六、周日值班人员原则上不再另行安排休息。
第二十八条 根据学校统一规定,按实际工作时间申报值班值宿的夜班费、 夜餐补助费,以及假期加班费,不许弄虚作假。节假日和正常工作时间以外,如有特殊情况和紧急工作需要加班,由各科(队、室)负责人向处长请示批准,事后如实填写加班审批表,由处长批示后方可报加班费。
第八章 印信管理
第二十九 条处内印信使用、管理由处内勤具体负责。印信使用要严格执行审批、登记手续。
第三十条 各科(队、室)及个人因工作需要开介绍信或使用印章时,必须请示处长批准,由处内勤统一办理。治安处罚裁决书、拘传证等要严格审批手续,由处长审批,任何人不能擅自作主。
第九章 财务管理
第三十一条 财务管理范围包括处内经费的预算和使用z各种罚没款、票据和赃款、赃物的管理。在处长领导下,处内勤具体负责全处的财务管理工作。各科(队、室)购买办公室备品必须填写购置办公室备品审批表,经处长审批后,由处内勤统一购置。
第三十二条 对罚没款要如数及时上交;对赃款、赃物要妥善保管,定期上交;拣拾物品要及时登记,妥善保管,定期招领。
第三十三条 印刷(含打字、复印)要严格执行制度,不得私自印刷。印刷前由处内勤登记,在指定地点印刷。
第三十四条 参加高考评卷等各类值勤工作,由处内勤统一按正常工作安排值班,按规定报夜班费、夜餐补助费或加班费。
第十章 车辆管理
第三十五条 处内机动车辆由处内勤统一管理。
第三十六条 处内车辆主要用于警备值勤.办理案件和后勤事务。一般事情不得随意出车,凡外部借用或其它特殊情况,必须经处长批准,其他任何人无权派车。若遇特殊情况,如紧急报警、夜间办案、追捕犯罪嫌疑人等可由带班领导调动。
第三十七条 严格车辆管理,确保安全。严禁司机酒后驾车,严禁非司机驾车,一经发现按违纪处理。严格执行制度,认真履行出车手续,建立出车登记簿和出车报告单。各科(队、室)公务用车,由负责人(或用车人)填写出车报告单,经批准后,方可出车,事后司机要如实填写出车记录。
第三十八条 严格车辆加油手续。车辆加油前,司机要严格请示制度, 经批准后方可到车库加油,事后如实填写加油登记表。任何人不得私自加油或公油养私车,不准将油送给他人,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第三十九条 车辆需要维修时,原则上必须经请示批准后方可维修;修车费用一次一结帐,报销前需列出明细,经审核后方可报销。车辆维修需要购买配件,必须事先填写车辆配件购买审批表,经审核批准后方可购买,且必须经验收后方可核销。
第十一章 装备管理
第四十条 装备管理包括军训器材、警械、设备、服装、办公备品的管理和使用。
第四十一条 军训器材包括军训使用的枪支、弹药及其它器材,由人民武装办公室负责管理。
第四十二条 警械包括手枪、子弹、警棍、手铐等,要严格管理,建立帐目,统一分配,专人负责。佩戴、使用警械要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个人专用枪由本人负责,妥善保管,病事假、离职学习、因公出差等情况要交回处内勤统一保管,不准存放家中;公用枪(值班枪)值班后要交接清楚,并在值班记录枪支交接栏内签字,以示负责。一般情况下(特殊情况除外)不准随意鸣枪,严禁将手枪、子弹转借、送给他人;使用其它警械要注意政策,同时要注意安全。
第四十三条 设备主要包括刑侦、消防和通讯器材。刑侦器材由治安科负责管理;消防器材由防火科负责管理。 其它设备由处内勤负责管理。处内勤对各种设备要认真进行登记造册,落实责任,定期检查、维护。
第四十四条 严格服装管理制度,由处内勤负责干部和校卫队员服装的购置、发放工作。严格执行着装标准和发放范围。绝对不允许随意将服装转让、赠送、变卖他人。
第四十五条 严格管理办公备品,履行购置、发放手续。各科(队、室)确因工作需要购置办公备品,应事先填写购置办公备品审批表,经处长批准后,由处内勤统一购置,并履行手续。其它设备的购置和使用应参照此原则执行。
第四十六条 严格装备管理,确定装备的使用范围和保管人,并明确各自的职责。严格执行装备使用审批制度,不允许将公用装备转借、私用及突破使用范围。爱护处内装备,对在工作中损坏的装备应查明原因;对工作以外无故造成装备损坏的,应按损坏程度予以赔偿。
第十二章 内务管理
第四十七条 全处同志必须严格遵守有关规定,养成守纪律、有礼貌、着装整齐、举止端庄的良好作风。必须严格执行着装规定,经常保持服装整洁,警(军)容严整。
第四十八条 搞好各科(队、室)工作环境的规划,各种装备要放置有序,桌椅安放适当,办公桌、抽屉内物品要存放整齐。上班后及时清扫卫生,下班后保持地面清洁,不准随地乱扔脏物。值班行李要摆放整齐,被罩、床单经常保持洁净。
第四十九条 严禁佩戴武器和执行任务时饮酒;严禁着装进出舞厅等公共场所;严禁在工作时间酗酒;严禁有损队伍形象的行为。严禁办案过程中索贿受贿,贪赃枉法;严禁刑讯逼供、体罚、侮辱犯罪嫌疑人。做到拒收人情礼,不办人情案;严肃法纪,秉公执法。严禁办公时间干扰他人正常工作,不探询与自己工作无关的事情,不准在办公室内嬉耍打闹。
第五十条 严禁用外线直拔电话打私人长途。各科(队、室)公事长途由处内勤负责。
第十三章 安全保密
第五十一条 强化保密意识,时刻保持高度警惕,严防坏人袭击、盗窃,严防发生失、泄密及其它事故。
第五十二条 执行拘留、看管、押解任务时要提高警惕,采取严密的安全措施,严格遵守有关规定,避免不必要的损失。
第五十三条 对保密文件和处理问题的材料.各种卷宗和笔录、工作记事等下班前要锁在抽屉或卷柜内,不准随意堆放在办公桌上,严防失、泄密事件发生。
第五十四条 凡属保密事项,不该问的绝对不问,不该说的绝对不说。不准与处外无关人员谈论处内保密事项,不准向外人透露保卫工作的安排及部署情况,不准向外人泄露案情。
第十四章 附 则
第五十五条 本规定自保卫处处务会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