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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单位(离退休工作处):
为进一步提升表彰奖励工作服务管理水平,市人社局正在开展享受省部级以上功勋荣誉表彰奖励获得者待遇人员(以下简称“表彰人员”)信息申报统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统计范围
符合有关要求,有人事档案记录、能够通过相关资料查证核实、健在并保持荣誉的下列人员(含离退休人员,不含现役军人):
(一)享受功勋荣誉待遇人员:
获得国家勋章、国家荣誉称号人员;获得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单独或联合授予勋章和荣誉称号人员。
(二)享受国家级表彰奖励获得者待遇人员:
1.获评全国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人员;
2.受到党中央、国务院、中央军委单独或联合表彰,并在有关表彰文件中明确享受全国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或国家级表彰奖励获得者待遇的人员;
3.在服役期间荣立一等战功或者获得一级表彰的退役军人。
(三)享受省部级表彰奖励获得者待遇人员:
1.获评全省特等劳动模范、全省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人员;
2.受到省委、省政府单独或联合表彰,并在有关表彰文件中明确享受省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待遇或省级表彰奖励获得者待遇的人员;
3.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系统、行业协会单独或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或原国家人事部)联合开展综合性、系统性表彰奖励活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或原国家人事部)有文件明确规定享受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待遇或省部级表彰奖励获得者待遇的人员;
4.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战功、一等功或者获得二级表彰并经批准的退役军人。
二、申报方式
请有此类情况人员的单位,请务必于2024年1月17日16:00时前,将《表彰奖励人员获得者信息填报表(模板:单位—姓名)》报送至邮箱:30856731@qq.com。
附表:表彰奖励人员获得者信息填报表(模板:单位—姓名)
人事处
2024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