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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评定
黑龙江省深化高等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文章作者:张海秀 发布时间:2023年04月13日 09:25


 

为全面做好深化高等学校教师(以下简称“高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组织实施工作,根据人社部、教育部《关于深化高等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20〕100号)、《黑龙江省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黑办发〔2017〕56号)、《黑龙江省关于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黑办发〔2019〕2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高校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按照国家和我省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深化职称制度改革以及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和高校教师队伍建设改革要求,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聚焦高校内涵式发展,遵循高校教师职业特点和发展规律,破除束缚高校教师发展的思想观念和体制机制障碍,立足于提升人才培养质量、科研创新能力,分类分层,科学评价,充分调动广大高校教师的积极性、创造性,激发高校教师潜心育人、专注创新、服务社会的活力、动力,建设一支政治素质过硬、业务能力精湛、育人水平高超的高素质专业化创新型教师队伍。

(二)基本原则

——坚持以德为先、育人为本。以理想信念为核心,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弘扬高尚师德,把好思想政治关,提升师德师风要求,突出教书育人实绩,引导广大教师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坚持分类评价、科学考察。把握高校教师成长规律和工作特点,结合高等学校实际,完善评价标准,以品德、能力、业绩为导向,分类别、分层次、分岗位设置评价内容,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高校教师,让教师更有获得感和成就感,促进高校教师人尽其才、岗尽其用。  

——坚持问题导向、精准施策。围绕高校教师职称评审重点难点及突出问题,克服重科研轻教学、重教书轻育人现象,克服唯论文、唯帽子、唯学历、唯奖项等倾向,有针对性地制定改革举措,规范完善学术论文、科研项目、专利的使用,确保评价科学、客观、公正,增强高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实效性。

——坚持分类实施、自主评价。根据不同类型、不同层次高校及不同岗位教师特点,创新完善评价机制,推行代表性成果评价,健全完善同行专家评价制度,探索引入市场评价和社会评价,采用业绩水平与发展潜力、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评价方式。更加充分地发挥高校在教师职称评审中的主导作用,加强对评审工作的服务和监管。
    二、主要内容

深入贯彻高等教育领域“放管服”改革精神,以健全制度体系、完善评价标准、创新评价机制为重点,做好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权下放后的服务和监管工作,进一步形成评价科学、规范有序、竞争择优的高校教师职称管理制度。

(一)健全制度体系

1.创新岗位类型。保持高校教师现有岗位类型总体不变,一般设有教学为主型和教学科研型。适应新时代教师队伍发展需要,高校可根据实际需求自主设置科研为主型、应用技术开发型(成果转化、创新创业)等岗位类型,并合理设定申报范围及评审条件。

2.健全层级设置。高校教师职称一般设置初级、中级、高级,其中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初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

(二)完善评价标准

3.明确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首要位置。严把思想政治关,将师德师风作为首要要求和第一标准,完善考核评价办法,并贯穿于高校教师评价的全过程。将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作为教师的基本职责,把教师课程思政建设情况和育人效果作为评价的重要内容。将师德失范、学术不端等行为视情节及处分处理情况列入限制申报条件,实行师德师风问题“一票否决”。

4.突出教育教学能力和工作业绩。落实“以本为本”要求,把认真履行教育教学职责作为评价教师的基本要求,突出教书育人实绩,将人才培养成效、课堂教学质量作为重要评价指标。教师晋升职称必须承担本(专)科生课程,完成规定的教学工作任务,强化教学考核要求,提高教学业绩和教学研究在评审中的比重,注重对履责绩效、创新成果、人才培养实际贡献的评价。职业院校、应用型本科高校对特殊高技能人才评价可适当放宽学历等要求。

5.注重科研的创新水平和科学价值。克服唯论文、唯“帽子”、唯学历、唯奖项、唯项目等倾向。规范学术论文相关指标的使用,论文发表数量和引用情况、期刊影响因子等仅作为评价参考,不以 SCI (科学引文索引)、SSCI (社会科学引文索引)等论文相关指标作为前置条件和判断的直接依据。不得简单规定获得科研项目的数量和经费规模等条件。高校结合实际建立各学科高水平期刊目录和高水平学术会议目录,对国内和国外的期刊、高水平学术会议发表论文、报告要同等对待,鼓励更多成果在具有重要影响力的国内期刊和高水平学术会议发表。不得将人才称号作为职称评定的限制性条件,职称申报材料不得设置填写人才称号栏目,取消入选人才计划与职称评定直接挂钩的做法。不得将出国(境)学习经历作为限制性条件。

6.推行代表性成果评价。结合学科专业特点,探索项目(技术)报告、学术会议报告、决策咨询(建言献策)研究报告、教学成果、著作、论文、标准规范、知识产权、创作作品等多种成果形式,将高水平成果作为代表性成果。注重代表性成果的质量、贡献、影响,突出评价成果质量、原创价值和对社会发展的实际贡献、对人才培养的支撑作用以及各业绩成果之间的系统性。防止简单量化、重数量轻质量,建立并实施有利于教师潜心教学、研究和创新的评价制度。

7.规范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评价体系。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职称评审实行单列计划、单设标准、单独评审,高级岗位结构比例不低于学校平均水平。建立符合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职业特点和岗位要求的评价标准,注重考察教学工作业绩和育人实效,将在中央和地方主要媒体上发表的理论文章等纳入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职称成果评价范围。

8.健全完善专职辅导员评价体系。根据辅导员岗位基本职责,突出其从事学生工作的特点,坚持注重工作实绩、科学研究能力和研究成果相结合的原则,实行单列计划、单设标准、单独评审,有条件的高校可单独成立辅导员评审委员会。在此基础上,分别制定全省普通本科高校、高职高专院校、成人高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标准(附件1-3)。高校聘用自然科学研究、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人员等到教师岗位的,可结合实际需要,参照相应教师评价标准进行评价聘用。

(三)创新评价机制

9.分类分层评价。结合不同学校特点和办学类型、办学层次,按照教学为主型、教学科研型等不同岗位类型,基础研究、应用研究等不同研究类型,针对哲学社会科学、自然科学、工程科技等不同学科领域,通用专业、特殊专业等不同专业门类,建立科学合理的分类分层评价标准。职业院校要区分公共课、专业课教师特点,专业课教师要强化技术技能要求,加强“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

10.创新评价方式。鼓励采取个人述职、面试答辩、同行评议、实践操作、业绩展示等多种灵活评价方式,完善同行专家评议机制,健全完善外部专家评审制度,探索引入第三方机构进行独立评价。给校内、校外评审专家预留充足时间进行评鉴,引导评审专家负责任地提供客观公正的专业评议意见,提高职称评价的科学性、专业性、针对性。注重个人评价与团队评价相结合,考察团队合作及社会效益,尊重和认可团队所有参与者的实际贡献。探索国防科技、公共安全等特殊领域人才评价办法。

11.实施破格评价。鼓励和支持高校建立重点人才破格晋升高级职称绿色通道,结合实际制定破格标准和优先评审条件,引导教师主动服务国家重大战略需求,对取得重大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突破、解决重大工程技术难题、在经济社会发展中作出重大贡献的教师以及招聘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等,在严把质量和程序的前提下,可破除学历、资历、任职年限等条件限制,注重评价实绩贡献和成果影响,不简单以发表论文、获得奖项等进行比较评价,不将发表论文作为限制性条件,畅通人才发展通道,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

12.完善信用惩戒机制。建立申报教师、评审专家及相关人员诚信承诺和诚信信息共享机制。教师申报职称存在弄虚作假、学术不端的,按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处理;对通过提供虚假材料、剽窃他人学术成果或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职称的,按管理权限撤销其评审聘任结果。引导建立学术共同体自律文化,建立完善评审专家的诚信记录、利益冲突回避、履职尽责评价、动态调整、责任追究等制度,严格规范专家评审行为。对违反评审纪律的评审专家、党政领导和其他责任人员,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四)规范自主评审

13.强化主体责任。落实高等教育领域“放管服”改革要求,充分发挥高校在教师职称评审中的主导作用,公办普通本科、高职高专院校实行自主评审,民办高校、成人高校分别实行校际联合评审,逐步实现自主评审。自主制定教师职称评价标准、评审程序、操作方案、议事规则、回避制度,实行政策公开、岗位公开、标准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业绩成果在一定范围内展示。高校自主制定评价标准不得低于国家及我省规定的基本标准,不得简单以学术委员会代替职称评审委员会开展评审工作。

14.优化评审服务。高校要坚持留住人才、用好人才的原则,开展政策指导、搭建交流平台、优化日常管理,简化申报程序和申报材料,为教师参加职称评审提供良好的服务。畅通高校教师职称申报渠道,确保高校编制外教师与编制内教师执行相同的评价政策标准,为高校教师保管人事档案的人才服务机构要做好相关服务工作。加强职称评审信息化建设,高校教师职称认定、评审等涉及的信息录入、审核上报和接收反馈等操作均须通过黑龙江省职称服务平台组织实施,逐步探索推广在线评审。

15.加强评审监管。严格落实《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及国家和我省高校教师职称评审监管政策规定,按规定做好评审委员会核准备案和年度评审结果备案,严禁超范围、超岗位评审,教授、副教授评审权不应下放至院(系)一级。定期按一定比例开展抽查,根据抽查情况、群众反映或舆情反映较强烈的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专项巡查,并将抽查、巡查情况通报公开。对因评审工作把关不严、程序不规范,造成投诉较多、争议较大的高校,责令限期整改;对整改无明显改善或逾期不予整改的高校,暂停其自主评审工作直至收回评审权,并进行责任追究。

(五)衔接培养使用

16.实行评聘结合。高校按照国家和我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有关规定,根据工作需要自主设置专业技术岗位,在岗位空额内开展教师职称评审,并将通过评审的教师聘用到相应岗位,实现教师职称评审和岗位聘用的有效结合。民办高校参照同层次公办高校进行岗位设置,鼓励和支持民办高校将教师职称岗位与工资待遇挂钩,引导教师扎根学校、潜心育人。

17.健全考核机制。科学合理设置考核评价周期,聘期考核与年度考核、日常考核相互结合,并适当延长基础研究人才、青年人才的考核周期,把考核结果作为岗位聘用、工资待遇以及续订聘用合同的重要依据,完善教师退出机制,实现岗位能上能下、待遇能高能低、人员能进能出。

18.规范岗位聘用。对我省下放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权之前已经取得高校教师职称资格但未被聘用到相应岗位的人员,高校要结合实际研究具体过渡办法,妥善做好这部分人员的择优聘用工作。对除高校教师等非自主评审系列以外专业技术人员,要根据岗位空额情况择优推荐参评,评审通过后直接聘用到相应岗位。实行“双线晋升”的专职党务工作者、专职组织员和专职辅导员在一个聘期内(3-5年),原则上不得随意调整聘用岗位类别。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领导,统筹推进。

深化高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是加强新时代高校教师队伍建设的重要内容,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等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协同配合,主动担当,做好改革指导和政策解读。各高校要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充分发挥党的思想优势、政治优势和组织优势,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统筹协调,让改革成果更好地惠及广大高校教师。

(二)科学谋划,稳慎实施。

各高校要正确处理好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把推进改革与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提升办学层次水平、促进学校事业发展有机结合起来。要结合实际制定本校教师职称改革工作方案,及时修订完善评价标准。要健全工作机制,明确岗位条件,规范竞聘程序,严格公示制度,健全申诉机制,畅通诉求渠道,严肃工作纪律,主动接受内外监督。

(三)优化服务,营造氛围。

各高校要按照深化职称制度改革要求,优化职称评价和管理服务,为广大教师创造安心、安身、安业的发展环境。要加强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及时回应教师和社会关切,妥善处理职称改革中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引导广大高校教师积极支持和参与职称改革,营造共同推进高校教师职称改革的良好氛围。

本方案未尽事宜按国家和我省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附件:黑龙江省普通本科高校教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标准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黑龙江省教育厅

2022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