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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称评定
开云官方注册-开云(中国)专职辅导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标准(试行)
文章作者:张海秀 发布时间:2023年04月12日 16:19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校专职辅导员职称评聘制度,科学、客观、公正评价专职辅导员的品德、能力、业绩,有效调动工作积极性,保障专职辅导员队伍健康、稳定发展,根据《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教育部43号令)《黑龙江省深化高等学校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及相关政策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适用范围

专职辅导员指在二级学院专职从事大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人员,包括二级学院党委(党总支)副书记学工办主任、分团委书记等专职工作人员,具有教师和管理人员双重身份,实行“双线晋升”。

第三条 专业划分

专职辅导员按思想政治教育学科申报。

第四条 资格名称

初级、中级、副高级、正高级职称名称依次为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政治思想条件。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具有坚定的理想信念和政治立场,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六条 师德师风条件。热爱高等教育事业,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恪守职业道德,具有良好师德师风,为人师表、教书育人,爱岗敬业,诚实守信。

第七条 教师资格条件。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其中,新进教师需参加岗前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第八条 继续教育条件。按要求参加学工部门组织的校内外培训按期参加辅导员沙龙(年参加次数不得少于三分之二),并完成规定的学时和学习任务。

第九条 学历、资历条件

一、助教

具备硕士学位,胜任辅导员工作;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见习1年期满且考核合格。

二、讲师

具备博士学位,经考核能够胜任辅导员工作;或具备硕士学位,并担任助教职务满2年;或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并担任助教职务满4年。

三、副教授

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担任讲师职务满5年,且从事辅导员工作5年以上;或具备博士学位,担任讲师职务满2年,且从事辅导员工作2年以上。

四、教授

具备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担任副教授职务满5年,且从事辅导员工作10年以上。

第十条 考核条件。近5年,开云官方注册-开云(中国)辅导员工作能力考核结果均为合格以上档次;其中,申报副教授职务,须获得1次以上优秀档次,申报教授职务,须获得3次以上优秀档次。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年不允许申报:

一、提供虚假材料、剽窃他人作品或学术成果的。

二、受到记过以上处分,处分期未满的。

三、出现师德师风失范行为被取消职称评定资格的。

四、辅导员工作能力考核不合格的。

五、已经离退休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不能申报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评审条件

第十二条 讲师

一、专业理论知识

(一)具有扎实的专业知识,了解本专业的国内外发展水平和趋势,了解本专业相关领域的国内外基本现状。

(二)掌握本专业的工作理论、方法、技巧和相关政策法规等,熟悉与本专业有关的技术标准、技术规范。

(三)掌握基本的思想政治教育理念、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方法,开展正确价值引领,育人效果良好。

二、工作经历能力

(一)能够系统开展学生职业生涯规划与就业创业指导,承担1门以上思想政治教育类课程的讲授工作,包括思想政治教育课、形势任务、军事理论、劳动教育、美育、职业生涯规划、就业指导、心理健康教育、党课、团课等。

(二)积极开展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与学校相关部门、学院及任课教师协同配合,推动校风、学风及师德师风建设。

(三)根据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总体要求,创新工作方法,指导学生会、学生社团、学生党(团)支部开展活动,指导学生社会实践活动。

三、工作业绩成果,应至少具备下列条件之二:

(一)所带年(班)级、学生团体、学生个人获得校级表彰奖励1次以上。

(二)参与完成1篇决策咨询报告、人才培养方案,或参与完成1篇专业或课程评估(认证)报告,被有关部门采纳或颁布实施。

(三)参与完成1项校级以上教学改革项目、科研项目、思想政治教育类研究项目,或参与完成1项横向课题,取得较高水平研究成果。

(四)参与制定与本职工作密切相关的规章制度、工作方案、研究报告、对策建议等,经评审委员会评议具有较好的实践指导作用。

(五)相关学术成果(思想政治教育类)获得校级以上奖励1项,或撰写教案及制作课件等多媒体、新媒体教学等获得校级以上奖励或被推广使用。

(六)公开发表、出版教学研究或学术论文、著作、教材、优秀网络文化成果1篇(部)以上,能够代表本人的专业技术能力水平,经评审委员会评议具有一定水平学术理论价值或实践指导价值。发表优秀学生工作论文,且获得校级以上优秀论文奖的,可作为有效论文参评。论文要求本人为独立作者,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著作或教材要求本人为前7名。

(七)获得行政管理部门授权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或软件著作权1项,或个人创作作品1部,或创作科普作品1部,获得厅(局)级以上奖励、展出或推广。

(八)教书育人、师德师风、思想政治教育、乡村振兴、科学普及、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创新、促进国家或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的优秀事迹(或典型案例)获得校级以上表彰奖励、宣传报道或交流推广。

第十三条 副教授

一、专业理论知识

(一)具有本专业系统、扎实的理论基础和渊博的专业知识,具有较高的研究水平和学术造诣,积极参与教学改革与创新或积极参与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创新实践。

(二)熟悉本专业的国内外发展水平和趋势,以及本专业相关领域的国内外基本现状。

(三)掌握本专业的工作理论、方法、技巧和相关政策法规等,熟悉与本专业有关的技术(工作)标准、规范。

(四)遵循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规律,管理育人经验丰富,效果优良,对学生工作热点难点问题的处理卓有成效。

二、工作经历能力

(一)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综合管理能力和危机事件处理能力,积极创新工作路径,保障学生工作平稳有序。

(二)积极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和价值引领,开展学生职业生涯规划、创新创业就业指导、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疏导,促进学生全面健康发展。

(三)具有创新工作思维,开拓工作路径,积极与学校相关部门、学院及任课教师协同配合,开展校风、学风及师德师风建设。

(四)能够科学、客观地总结和评价自身的学生工作和经验不足,积极开展校内外工作交流,能够指导或带领青年辅导员开展工作。

(五)近五年,承担1门以上思想政治教育类课程的讲授工作,包括思想政治教育课、形势任务、军事理论、劳动教育、美育、职业生涯规划、就业指导、心理健康教育、党课、团课等,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少于60学时(其中与学生谈心谈话、社团指导、参与寝室管理、心理辅导等每年可折算不超过20学时),教学效果良好。

三、工作业绩成果

至少具备下列之五,其中第(一)(二)(三)项为必备项,且同时至少具备(五)—(九)中2项;或同时具备(一)(二)(三)(四)项。

(一)获得校级优秀教育工作者,或校级优秀分团委书记,或校级学风建设先进个人,或校级征兵工作先进个人等思想政治教育类表彰奖励2次以上,或省教育厅等级别以上相关表彰奖励1次以上(不含第四项内容)。

(二)独立或第一作者,在核心期刊发表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论文1篇,或在省级以上工作会议宣读并收入论文集出版的论文1篇,或获得省级以上思想政治教育类一等奖论文1篇,或正式出版省级出版社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学生工作相关学术专著、编著、教材1部,本人编写部分5万字以上(主编副主编合计前3名),或获得专利行政管理部门授权的发明专利(前5名)、实用新型专利(前3名)、外观设计专利(前3名),或软件著作权1项(前3名)。

(三)主持完成校级思想政治教育、学生工作相关研究项目2项,省教育厅等级别研究项目1项,或参与完成省教育厅等以上级别研究项目1项(前3名),按期通过验收或结题,且研究成果被有关学校采纳应用,或作为校级辅导员工作室主持人,主持完成校级以上项目1项。

(四)获得全省高校辅导员年度人物(含提名),或全省最美高校辅导员(含提名),或全省高校辅导员素质能力大赛二等奖以上,或个人获得省(部)级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类)先进个人及相关荣誉称号1次。

(五)所带年(班)级、学生团体、学生个人获得校级表彰奖励5次以上,或厅(局)级以上表彰奖励2次以上。

(六)作为第一指导教师,指导学生参加“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和创业计划大赛、“创青春”全国大学生创业作品大赛、全省职业生涯规划大赛等并获省级三等奖以上,或指导学生立项省级以上大学生创新创业计划等项目3项以上,并按期结项。

(七)参与完成思想政治教育类研究成果获省教育厅等以上级别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1项(前3名)或省教育厅等以上级别二等奖以上1项(第1名)。

(八)作为主要负责人(前3名),完成制定与学生工作密切相关的规章制度、工作方案、研究报告、对策建议等,经学校或上级有关部门验收或正式实施,经评审委员会评议具有良好的实践指导作用。

(九)在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价值引领、日常管理、就业指导、心理健康教育、危机事件处理等方面的优秀事迹或典型案例获得省教育厅等以上级别表彰奖励、宣传报道或交流推广1次,或校级2次以上。

第十四条 教授

一、专业理论知识

(一)具有本专业系统、扎实的理论基础和渊博的专业知识,具有突出的研究水平和学术造诣,积极参与教学改革与创新。

(二)全面深入掌握本专业的国内外发展水平和趋势,以及本专业相关领域的国内外基本现状。

(三)具有良好的研究创新能力,积极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应用推广,积极参与校内外管理服务、决策咨询及公益性工作。

(四)系统掌握本专业的工作理论、方法、技巧和相关政策法规等专业知识,熟悉与本专业有关的技术(工作)标准、规范。

(五)遵循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和管理工作规律,管理育人经验丰富,形成有较大影响的育人理念和工作风格。

二、工作经历能力

(一)具有优秀的组织协调能力、综合管理能力和危机事件处理能力,积极创新工作路径,有力保障学生工作平稳有序。

(二)熟练掌握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总体要求,熟悉学生的思想发展规律,积极开展思想理论教育和价值引领,工作思路系统全面,工作中有新举措新办法,在学生职业生涯规划、创新创业就业指导、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疏导悉心投入,促进学生全面健康发展。

(三)具有前瞻性创新性工作思维,主动开拓工作路径,积极与学校相关部门、学院及任课教师协同配合,开展校风学风、师德师风建设及教育教学改革。

(四)能够科学客观地总结和评价自身的学生工作和经验不足,积极开展校内外工作交流,能够指导或带领青年辅导员开展工作。

(五)承担2门以上思想政治教育类课程的讲授工作,包括思想政治教育课、形势任务、军事理论课、劳动教育、美育、职业生涯规划、就业指导、心理健康教育、党课、团课等,年均教学工作量不少于108学时(其中与学生谈心谈话、社团指导、参与寝室管理、心理辅导等每年可折算不超过36学时),教学效果良好。

三、工作业绩成果

至少具备下列之六,其中第(一)(二)(三)(四)项为必备项,且同时至少具备(七)(八)(九)中2项;或同时具备第(一)(二)(三)(五)(六)项。

(一)获得校级优秀教育工作者,或校级优秀分团委书记,或校级学风建设先进个人,或校级征兵工作先进个人等思想政治教育类表彰奖励5次以上,或省教育厅等级别以上相关表彰奖励2次以上(不含第五项内容)。

(二)独立或第一作者,在核心期刊发表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论文2篇,或获得国家级思想政治教育一等奖论文2篇,或正式出版省级出版社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学生工作相关学术专著、编著、教材1部,本人编写部分10万字以上(第一主编),或获得专利行政管理部门授权的发明专利1项(第1名)、实用新型专利3项(第1名)、外观设计专利3项(第1名),或软件著作权1项(第1名)。

(三)主持完成省教育厅等级别思想政治教育、学生工作相关研究项目2项,或主持完成省教育厅等以上级别研究项目1项,或参与完成国家级研究项目1项(前3名),按期通过验收或结题,且研究成果被有关学校采纳应用

(四)所带年(班)级、学生团体、学生个人获得校级表彰奖励7次以上,或省级以上表彰奖励2次以上。

(五)作为第一指导教师,指导学生参加“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挑战杯”全国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和创业计划大赛、“创青春”全国大学生创业作品大赛、全省职业生涯规划大赛等并获省级二等奖以上,或指导学生立项省级以上大学生创新创业计划等项目5项以上,并按期结项。

(六)获得全国高校辅导员年度人物(含提名),或全国最美高校辅导员(含提名),或全国高校辅导员素质能力大赛二等奖以上,或个人获得国家级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类)先进个人及相关荣誉称号1次。

(七)参与完成思想政治教育类研究成果获省教育厅等以上级别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二等奖以上1项(前2名)或省教育厅等级别一等奖以上1项(第1名),或国家级奖励1项(等级内额定人员)。

(八)作为主要负责人(前2名)完成制定与学生工作密切相关的规章制度、工作方案、研究报告、对策建议等,经学校或上级有关部门验收或正式实施,经评审委员会评议具有良好的实践指导作用。

(九)在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价值引领、日常管理、就业指导、心理健康教育、危机事件处理等方面的优秀事迹(或典型案例)获得省教育厅等以上级别表彰奖励、宣传报道或交流推广1次,或省教育厅等级别2次以上。

第四章      

第十五条 本标准中所规定的申报资格、评审条件等须同时具备;涉及的业绩成果均应为本专业或相近专业的,且为任现职以后取得的;涉及的年限均按整年计算,涉及的级别、数量等“以上”均含本级(本数)。

第十六条 本标准中“学历、资历条件”所规定担任助教、讲师、副教授职务满一定年限,指取得任职资格、被聘专业技术岗位且按规定兑现相应待遇的工作年限。

第十七条 本标准中论文指在有CN或ISSN统一刊号的学术期刊、且公开出版发行的署名论文,或被SCI(科学引文索引)、SSCI(社会科学引文索引)、A&HCI(人文与艺术引文索引)、EI(工程索引)、ISTP(科技会议索引)收录的论文,不包括毕业论文、学位论文及出版物增刊论文。

第十八条 本标准中所有学术成果指的是与思想政治教育类相关或相近成果。教学课程指的是思想政治教育类相关或相近课程。

第十九条 研究课题包括科研项目、教学改革项目、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研究专项等(项目内容必须与思想政治教育类相关相近)。研究课题的参加人员名次计算包括项目主持人。

省教育厅等以上级别研究课题是指获批黑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研究规划项目立项的课题。省教育厅等级别研究课题是指获批哈尔滨市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省教育科学规划项目、省高等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立项的课题。其他部委、厅局批准立项的科研项目的级别由科研部门认定。

第二十条 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职称)须被聘专业技术岗位满一年并兑现相应待遇,且在一个聘期内(3-5年),原则上不得随意调整聘用岗位类别。现职称系列与现岗位不对应的,应及时进行同级改职。申报同级改职需从其他岗位调整到专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岗位工作满一年以上,并且满足本条例中同级评聘的基本条件。同级改职后满一年方可晋升高一级职称,同时要满足各级别学历资历中对累计从事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年限的要求。

第二十一条 专职辅导员职称评聘工作作为全校职称评聘工作的组成部分,由学校统一组织,与学校自主聘任系列职称评聘同步进行。

学校成立思想政治教育系列职称评议组,负责评审评议专职辅导员系列中、高级职称。评议组在学校职称评审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学校每年度按符合条件的人数分配高级职数,其中正高职每年不超过1个,副高职不超过2个。晋升高级职称人员比例为评审人数的三分之二。中级不设职数和比例限制。

第二十二条 本标准由校人事处、学生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022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