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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云官方注册-开云(中国)兼课教师聘用管理暂行办法
文章作者: 发布时间:2016年09月30日 14:56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兼课教师的聘用与管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因教学工作需要聘任的兼课教师。包括从外校、外单位及本校退休教师中聘请的兼课教师,不包括学校聘任的客座教授、兼职教授等其他形式的外聘人员。

第二章  兼课教师的聘用原则

第三条 坚持按需聘用的原则。只有在用人单位课程主讲教师数量不够,而且已经充分发挥了现有在编教师作用,但仍无法满足教学工作需要时,方可针对相关课程申请聘用兼课教师。超编单位原则上不允许聘用兼课教师。

第四条 坚持聘约管理的原则。要完善聘约,明确兼课教师的职责、待遇和工作要求,规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严格依约管理。

第五条 坚持动态管理的原则。对于兼课教师实行聘期制和考核制相结合,对不符合要求的要及时进行调整。

第三章  兼课教师的任职条件

第六条 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有较高的政治思想和业务素质,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够全面履行教书育人职责。

第七条 年龄原则上不超过65周岁,具有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具备履行受聘岗位职责的专业知识和实际教学工作能力,能够胜任所承担的教育教学工作。

第八条 一般应具有副高级以上职称,对于承担特殊专业或特殊课程教学任务者,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九条 认真履行工作协议,有承担教学任务的足够精力和时间,身体健康。

第四章  兼课教师的聘用程序

第十条 用人单位(学院)在每学期放假前一个月,根据本单位教学工作实际,提交下一学期聘用兼课教师计划的书面报告,报学校教务处、人事处审查。

第十一条 教务处、人事处审查通过后,用人单位(学院)对应聘人员的身份证、毕业证(学位证)、职称证、高校教师资格证等材料进行审核。

第十二条 应聘人员的相关材料审核通过后, 由所在用人单位(学院)召开党政联席会议研究确定拟聘任人选。对第一次来校上课及新开课的应聘者,除对其相关证件等材料进行审核之外,还须由用人单位(学院)组织试讲。参加试讲考核的一般不少于5人,而且至少要有3名专业相同或相近、教学经验丰富并具有高级职称的教师。

第十三条 填写《开云官方注册-开云(中国)兼课教师审批表》,经用人单位(学院)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后连同拟聘任人员的相关材料(毕业证、学位证、高校教师资格证、职称证等复印件)以及考核的相关材料报送教务处和人事处。

第十四条 教务处、人事处审核拟聘任人员资格,由人事处将情况汇总后报主管校长审批。

第十五条 审批同意后,由人事处与拟聘人员签订《开云官方注册-开云(中国)聘任兼课教师协议书》,并向拟聘人员颁发聘任书。

第五章  兼课教师的职责

第十六条 兼课教师要主动学习、了解我校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遵守我校的各项教学管理规定,自觉接受学院和学校相关部门的考核、管理和监督,维护我校的利益和声誉。

第十七条 兼课教师要熟悉专业教学计划和课程教学大纲,认真备课,严格按照教学计划进度表组织教学;认真完成作业批改以及课程结业时的命题、阅卷及成绩呈报等各项教学任务。

第十八条 兼课教师要不断改进教学方法,注重因材施教,积极运用现代教育技术,注意培养和提高学生学习、思考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第十九条 兼课教师要参加校、院、系组织的教研活动,不断提高教学质量。

第六章  兼课教师的管理与考核

第二十条 学校对兼课教师实行协议管理,聘期一般为一学期(半年)。因教学工作需要,经考核合格的可继续聘用,对不称职的可提前解聘。

第二十一条 学校对兼课教师的管理坚持先聘任后使用。未履行兼课教师聘用程序的人员不具有我校兼课教师资格,不得擅自上岗授课,学校不承认其身份,不计发课时津贴;确因情况特殊需要紧急聘用的,用人单位(学院)须在兼课教师到岗后一个月内补办相关手续。

第二十二条 兼课教师由学校和用人单位(学院)共同管理,须严格遵守学生评教、督导检查等学校各项管理规定。用人单位(学院)负责兼课教师的日常管理。在课程结业时,要对兼课教师的教学态度、教学水平、教学效果等进行全面考核和综合评价,并将考核评价结果报学校人事处、教务处。考核评价结果将作为续聘、再聘和发放课时津贴的重要依据。考核不合格者不得续聘、再聘。

第二十三条 聘用兼课教师的用人单位(学院)应建立兼课教师档案库,要将完成一个教学周期、考核优秀的兼课教师列入档案库,作为续聘及再次聘用时的依据。

第二十四条 在聘期内,受聘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校将予以解聘:

1.有违反政治纪律,散布不当言论或组织非法活动的;

2.被撤消或者丧失教师资格的;

3.不履行岗位职责的;

4.教学效果差,或出现教学事故的;

5.有其他不良行为的。

第七章  兼课教师的待遇

第二十五条 兼课教师按学校有关规定获取酬金。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此前下发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