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学校办学水平,提升教师及管理队伍整体素质,根据学校“十三五”发展规划总体要求,进一步规范进修培训管理工作,依据教育部《高等学校教师培训工作规程》等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进修、培训坚持“按需培养、学用一致”的原则。在进修单位及学科专业的选择上要与我校实际需要相契合,优先考虑重点大学、高水平科研机构或重点实验室。
第三条 各单位在确保不影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根据学科专业建设和岗位工作需要,制定本单位人员进修、培训计划。参加进修、培训人员原则上应以中青年教师为主,在同等条件下“重点建设学科优先、新专业新课程优先、青年教师优先”。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编在岗的教学及管理人员。
第二章 进修培训形式及要求
第五条 课程进修。进修时间一般在一年以内,主修课程1门,辅修课程不少于2门。课程轮空半年(含半年)以上教师,3年内必须参加一次课程进修学习,进行知识更新。
第六条 攻读学位。申请人经学校批准可以报考国家统招的全日制硕士、博士研究生,以“委托、定向培养”的形式在职学习。
第七条 访问学者(包括高级研究学者)。选派具有硕士、博士学位或副高级及以上职称的骨干教师到国内外重点大学、科研院所、重点实验室进行合作研究。访问学者进修期限一般为半年至一年。
第八条 博士后进站。申请人获得博士学位后,在不影响本岗位工作的前提下,经学校同意,可在职申请进入博士后科研流动站或工作站从事科研工作。在站期间,工学、理学类人员须发表SCI、EI(源期刊)论文1篇;人文、管理、艺体类人员须在A级期刊发表论文1篇或在中文核心期刊、CSSCI、CSCD上发表论文2篇(以上论文,必须以我校为第一署名单位)。
第九条 产学研践习。选派教师全职脱产到企业、学校、事务所、科研院所及政府等部门参与研发、工作或实习。每五年为一个践习周期,每个践习周期内,累计践习时间不少于半年。
第十条 短期培训。主要是指上级主管部门、业务管理部门举办的短期业务培训。
第十一条 对外汉语教师志愿者。指孔子学院总部、国家汉办与各国政府教育部门、教育机构、社团组织、汉语教师团体等建立合作关系,提供汉语教学志愿服务。具体要求按《孔子学院总部/国家汉办外派教师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岗前培训。新聘到我校从事教学或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人员以及党政、教辅工作人员,必须参加岗前培训。岗前培训按照《黑龙江省高校教师岗前培训工作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章 进修培训申请条件
第十三条 申请进修学习、参加培训的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热爱教育事业,有较强的事业心和奉献精神,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为人师表,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工作态度认真,治学严谨,能履行岗位职责并能较好地完成工作任务。
(二)申请课程进修人员,须在我校工作满2年以上,近5年无国内外进修、访学及其他合作交流经历的一线教师。
(三)申报在职攻读学位人员,须在我校工作满2年以上。报考人员所报考的学科及研究方向应符合我校学科专业建设需要,与其从事的教学、科研或管理工作相一致。
(四)申请国内访问学者从事进修、科研合作的人员,原则上应是在我校从事教学、科研工作3年以上的中青年教师,年龄45周岁以下,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硕士学位或接受过硕士研究生主要课程培训,近两年考核合格,近5年中累计无国内外进修、访学及其他合作交流经历,有较强的独立从事教学和科研工作能力,并具有一定的实践经验,曾独立主持或参与负责过一次全过程的课题研究并取得成绩,是已列入我校重点培养计划的学科带头人后备力量或优秀中青年骨干教师。
(五)申请国外访学进修人员,必须是在我校从事教学、科研或管理工作5年以上(博士研究生3年以上),年龄在50周岁以下,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并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近两年考核合格,近5年无国内外进修、访学及其他合作交流经历,曾独立主持或负责过一次全过程的教学和科研课题研究并取得成绩。应具有良好的英语(或所赴国家语言)沟通能力,外语水平考查和要求的标准参照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资助出国留学外语条件要求执行。
第十四条 申请高级研究学者从事进修、科研合作的人员,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3年以上,年龄不超过55周岁,或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3年以上,年龄不超过45周岁,具有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并具有较强的独立从事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能力,有一定的实践经验,为学校的学术骨干、重点建设学科带头人、领军人才梯队带头人或后备带头人及学校中层以上管理人员。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予批准培训进修申请:
(一)不能履行岗位职责或未被聘任者;
(二)近三年内出现教学事故或受过党纪政纪处分者;
(三)上年度考核为不合格者;
(四)所在单位工作任务量大、工作脱离不开者;
(五)其他原因不适合选送者。
第十六条 对未经学校批准,擅自考取全日制硕士、博士研究生并入学者,学校不兑现相关待遇。
第四章 进修培训审批程序
第十七条 根据学校总体培训计划,由个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同意或经基层单位推荐,填写《教师培训进修申请表》、报学校人事处审核、经主管校领导签批,签订《教师培训进修协议书》在学校人事处备案。
第五章 进修培训相关待遇
第十八条 学校每年安排专项经费用于教学及管理人员培训进修。
第十九条 经学校批准访学、进修或科研合作以及以 “定向”方式考取全日制研究生攻读学位的人员,进修期间工资及国家政策性待遇不变,校内津贴按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课程进修待遇,学校承担学费、住宿费及每学期一次往返交通费(火车硬卧标准),住宿费标准参照进修学校研究生住宿标准执行。
第二十一条 攻读学位待遇
(一)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资助攻读博士学位人员,脱产学习期间的收入包括:国家留学基金委资助和市财政工资两部分;
(二)攻读博士学位人员,脱产学习期间的收入为市财政工资;
(三)博士研究生毕业回校工作后,科研启动基金及博士津贴按学校相关政策执行;
(四)在职攻读硕士研究生人员费用自理;攻读博士研究生人员原则上费用自理,学校急需的特殊专业、特殊岗位,由人事处提交学校研究决定。
第二十二条 国内访问学者待遇
(一)省教育厅资助国内访学教师,访学期间的待遇包括:省教育厅资助、市财政工资及学校资助三部分,其总额保持在派出教师在岗完成当年度基本教学科研工作任务的工资收入水平。
(二)学校选派的访学项目,教师访学期间的待遇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三)学校资助标准:学校选派的访学项目,访学所需的学费由学校支付。在外省市访学人员由学校为其承担住宿费用,访学地点为一线城市,每月最高住宿标准为2000元,其他城市为每月1500元,每年以10个月计,(访学学校提供住宿的,住宿费的具体数额以招生简章中所规定为准),同时学校为其承担每年度两次往返路费(火车硬卧标准)。访学期间,按72学时/学期的标准发放绩效工资。
第二十三条 国家公派访学教师出国访学期间的收入包括:国家留学基金委或省教育厅资助和市财政工资两部分;经学校批准选派的其他国外访学项目,访学教师访学期间收入包括学校资助和市财政工资两部分,学校资助标准参照《国家外国专家局、财政部关于调整中长期出国(境)培训人员费用开支标准的通知》(外专发〔2012〕126号)执行。
第二十四条 践习期间待遇
(一)省教育厅资助的践习项目,践习期间的收入包括:省教育厅资助、市财政工资及学校资助三部分。发放方式依相关规定执行。
(二)经学校批准选派的其他产学研践习项目,践习教师待遇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三)学校资助标准:教师在外践习期间,享受在校工作教师同等待遇,按72学时/学期的标准发放绩效工资。践习在外省(市),学校为其承担住宿费用,践习地点为一线城市,每人每月最高住宿标准为2000元,其他城市为每月1500元,每年以10个月计(践习单位提供住宿的,学校将不再提供住宿费用),同时学校承担每年度两次往返路费(火车硬卧标准)。
第二十五条 短期培训待遇,往返在途期间执行《哈尔滨市市直机关差旅管理办法》(哈财行〔2015〕134号)文件,学习期间学校承担培训费、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短期培训原则上不超过30天)。
第二十六条 国家公派对外汉语教师志愿者的相关待遇按《国家公派出国教师生活待遇管理规定》(财教〔2011〕194号)(具体实施参照国家汉办当年函件要求)执行。
第二十七条 凡学校公派进修、培训人员,其培训进修期间的工作量按满额计算。
第二十八条 对于申请自费出国攻读学位、访学、进修人员,学习期间停发工资及相关福利待遇,待回校工作后恢复。
第二十九条 学校每年计划派出课程进修、国内访学的名额比例,专任教师控制在10%以内,其他人员控制在3%以内,国(境)外为每年5-10名。
第六章 进修培训考核与管理
第三十条 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按学科发展和梯队建设具体要求,在每年的6月末和12月末向人事处提交下一学期教师培训计划,学校根据各部门具体情况综合考虑后实施。
第三十一条 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博士研究生以及出国(境)研修和国内进修、培训时间在半年以上者,均需与学校签订培训进修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三十二条 在职人员进修、培训期间,由学校人事处和所在单位共同对其进行人事管理。进修、培训结束后,须及时返校工作。如需利用工作时间参加学习和考试,必须履行请假手续,未经准假擅自离岗的按旷工处理。
第三十三条 参加课程进修的教学人员派出前必须向所在单位、人事处提交进修计划。学习结束后,进修人员须向学校人事处提交学习总结(纸质、电子版)、成绩单和结业证(进修证明),并结合进修学习的内容,在本单位做一次报告。
第三十四条 在外地攻读博士研究生的一线教师,在不影响所在单位正常工作的前提下,原则上读博期间脱产时间累计不超过一年,并于每学期开学第一周,经所在单位、部门同意后,将脱产申请提交到校人事处。攻读学位人员学习期满毕业后,须向人事处提交毕业证、学位证原件,学校人事处留存学位证书、毕业证书的复印件。
第三十五条 国内访问学者派出前须提交研修计划;研修结束后,须在1个月内向学校提交研修总结、专业研究学术报告和发表的论文等有关材料(纸质、电子版);访学期间发表的论文,取得的学术成果须注明作者单位为“开云官方注册-开云(中国)”,并要为学校提出建设性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六条 出国访学进修人员应完成预定的访学进修目标并取得一定的学术成果,学术成果要求参照我校当年考核相关规定;派出期间发表的论文,取得的学术成果须注明作者单位为“开云官方注册-开云(中国)”;应根据我校国际化课程建设需要,引进教材或教学资料;应积极为学校联系、推荐可引进的国外高层次人才;派出教师回国一年内,应举行出国培训情况专题报告或举办专题学术讲座一场或多场;出国人员完成进修任务后,应按要求填写《开云官方注册-开云(中国)中青年教师国外访学进修考核表》,并提交国外访学相关成果。
第三十七条 学校公派出国(境)人员原则上不得延期,特殊情况须提前1个月向学校申请,经学校同意方可延期;对擅自逾期未归人员,学校将根据有关规定按辞退或解聘处理,时间从逾期之日算起。
第三十八条 各单位应加强对在外学习、进修人员的管理,脱产进修人员每学期须向所在单位及人事处汇报学习情况,预留联络方式和紧急联系人,学习期间保持联络方式畅通。
第三十九条 教学及管理人员完成进修、培训,毕业或结业后将相关材料报所在单位审核后送人事处,存入个人档案。以上手续办理完毕后,方可办理有关费用的报销手续,具体程序按学校财务处规定执行。如在服务期内申请调离、辞职等,进修费用等事项按相关规定和双方签订的进修培训协议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开云官方注册-开云(中国)教师培训工作规程》(院字〔2004〕122号),《开云官方注册-开云(中国)在职人员攻读博士、硕士(学位)研究生管理办法》(院字〔2008〕55号)同时废止。在本办法执行前与学校签订协议的,按原协议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