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专业技术职务的评聘工作,促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上级有关精神作如下规定。
一、学校成立专业技术职务领导小组,加强领导,人事处负责组织实施。有关部门和各二级学院要主动积极协助做好此项工作,要坚决执行统一制定的政策和标准。
二、各级党政领导要认真做好评职中的思想工作、调动专业技术人员的积极性,纪委和监察部门要加强检查监督。
三、评聘工作中不准搞弄虚作假等不正之风,违者要给予当事人必要的行政处分。
四、校领导和各部门领导均不能对任何人许愿。
五、校领导及各部门领导、领导班子成员及评委不得在家中接待有关评职问题来访;任何人均不得到领导家中谈有关评职问题;参评的评审人员要严守秘密,不得将有关内容泄露出去(包括讨论、投票等情况);教职工不得通过个人打听投票情况、传播小道消息。
六、领导小组和人事处设接待室。接待人员由人事处安排接待来访者,接待人员要细心热情听取意见,并向有关领导或上级有关部门汇报。
七、对拟上报的各类中、高级职称人员的姓名、政治面貌、学历、学位、毕业学校、进修情况、现任职称(职务)、担任课程、课时、外语、计算机考试结果、科研成果等情况向全校张榜公布。
在公示期间,人事处设专人、专线接待群众的来信、来访、来电,对反映公求对象的有关情况进行归纳整理,对群众反映或举报的问题应根据情况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并根据调查核实结果提出处理意见向职称评定领导小组汇报。
公示对象在公示期限内群众无反映可正常上报;对群众有反映,经调查核实没有问题或问题轻微不影响评职的,经职称评定领导小组研究同意后上报;对反映的问题情况比较严重经调查核实情况属实、申报人不符合评职条件的,经职称评定领导小组研究,取消该申报人的上报资格,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适当处理。
2004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