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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关于我省高校、科研院所自主设立流动岗位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作者: 发布时间:2017年07月25日 15:00

 

各市(地)、绥芬河市、抚远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党委组织部、编办、财政局、教育局、科技局,省农垦总局、省森工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党委组织部、编办、财政局、教育局、科技局,省直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贯彻落实〈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的实施意见》(黑发〔201620号)精神,加强和改善高校、科研院所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和人才结构,促进教学、科研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需求有机结合,现就我省高校、科研院所自主设立流动岗位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流动岗位主要用于吸引聘任具有创新实践经验的企业家、科技人才、社会科学人才(智库专家)或海外高水平创新创业人才到高校或科研院所兼职,促进教学、科研工作与人才创新创业、重点产业发展、科技成果转化和社会文化事业发展的有效衔接。

 

二、流动岗位是核定岗位总量以外的动态岗位,由高校、科研院所根据教学、科研及就业创业指导、课题需求咨询等与社会实践相关联工作的实际需要,参照岗位设置管理的政策规定自主设立、自行管理。

 

三、流动岗位设置应按需设岗、双向选择、择优聘用,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履行考核(考试)、集体研究、公示等程序。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产生岗位人选时,应参照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相关政策规定执行,做到能力、素质与岗位要求相适应。

 

四、流动岗位的类别等级、任职条件、岗位职责、考核标准等由用人单位根据实际需要自主确定,应充分体现管理创新经验、科技研发创新能力、科技成果推广能力、社会实践经验等要素,做到人尽其才、岗尽其用。

 

五、高校、科研院所设立流动岗位聘任兼职人员所支付的报酬由双方根据聘用岗位协商确定,所需资金可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从核拨的财政专户资金、科研项目经费等资金渠道自行解决。不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接续手续。

 

六、流动岗位人员与用人单位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流动岗位聘任(兼职)协议,明确聘任期限,对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进行约定,涉及知识产权、科研成果的,应明确收益分配等内容,并根据协议条款的履行情况确定聘任(兼职)岗位的调整或协议的续签、解约。

 

七、高校、科研院所自主设置流动岗位应严格遵守编制管理、人事管理和财务制度政策规定,严禁违反规定程序随意设立流动岗位或无限期聘用兼职人员,严禁违反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规定将流动岗位人员纳入编制管理。自主设置流动岗位后,应参照常设岗位日常管理规定,报主管部门备案管理。

 

各高校和科研院所要全面做好流动岗位聘任人员的管理和配套服务工作,不断优化人才队伍结构,实现人才效益最大化,充分发挥流动岗位在健全产学研用协同创新机制、强化创新链和产业链有机衔接中的激励促进作用。

 

 

 

黑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中共黑龙江省委组织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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