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哈尔滨市人社局《关于加快建立我市事业单位人是争议调解组织的通知》(哈人社发[2012]21号)、黑龙江省人社厅《关于加强基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建设的实施意见》(黑人社发[2011]80号)和《关于转发黑人社发[2011]80号文件的通知》(哈人社联[2011]10号)文件精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妥善处理我校内部发生的人事争议,保障学校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维护学校工作秩序,促进我校特色应用型本科高校建设健康发展,特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规定的人事争议调解应当遵循的原则:
(一)当事人自愿申请,依据事实及时调解;
(二)同当事人民主协商;
(三)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四)尊重当事人申请仲裁和诉讼的权利。
第三条 人事争议当事人对已达成的调解协议应当诚信履行。
第四条 校内人事争议调解组织的调解工作适用本规则。
第二章 调解组织和调解范围
第五条 学校设立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校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一)主任一人(由分管人事工作的校领导担任);
(二)副主任二人(人事处、工会负责人);
(三)教职工代表3人(由教代会推举产生);
(四)工会代表3人(由校工会委员会指定)。
第六条 人事争议调解组织的职责:
(一)本单位人事争议的预防和调解工作;
(二)宣传、解释劳动人事政策和内部规章制度;
(三)监督本单位辞职、辞退、离职、除名、聘用等工作;
(四)聘请本单位基层调解组织调解员;
(五)人事争议调解案件的统计工作;
(六)配合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开展相关工作。
第七条 人事争议调解组织调解学校或各单位与职工之间发生的下列争议:
(一)因辞退、除名、聘用教职工和教职工辞职、自动离职等发生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和省、市、学校有关工资、社会保险、福利、培训、职称评聘等政策发生的争议;
(三)因签订、履行、解除劳动和人事合同,及录用、流动、待聘等发生的争议;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调解的其他人事争议。
第八条 人事争议当事人已依法就上述人事争议向有关机关提出仲裁或诉讼的,调解委员会不再受理调解,已经受理调解的终止调解。
第三章 申请和受理
第九条 校内发生的人事争议,当事人应当从人事争议发生之日起10天内,填写《人事争议调解立案申请书》,以书面形式向校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提出调解申请。
第十条 申请人申请人事争议调解应当有明确的事实理由和请求,申请人对申请所述的事实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可要求申请人提供与争议事宜相关的材料。
第十一条 有共同申请理由的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在三人以上时,应推举代表(2-3人),否则不予受理。
第十二条 校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在接到调解申请后,应当征询对方当事人的意见。对方当事人不愿意调解的,应作记录,在三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校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应在五日内做出受理或不受理申请的决定。受理立案的,进入调解程序。对不受理的,应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校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应在受理案件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书副本送达给劳动人事争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另一方当事人应当在接到副本的五个工作日内,向校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作书面答复。
第四章 调解程序
第十四条 人事争议调解工作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及时指定专人对有关争议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做好笔录,并由调查人和被调查人签字;
(二)简单的争议,由校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指定2-3名调解员进行调解。复杂的争议,由校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负责人主持召开有争议双方当事人(代表)参加的调解会议进行调解;
(三)校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在听取双方当事人对争议事实和理由的陈述,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依照有关劳动法律、法规及依照法律法规制定的学校规章制度、劳动合同进行公正调解;
(四)经过调解达成协议后,可制作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并加盖校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印章。协议书一式三份,由当事人双方和调解组织各执一份。双方当事人应严格履行协议;
(五)调解不成的,应作记录,并在调解意见书上说明情况,由校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加盖印章。调解意见书一式三份;争议双方当事人、调解组织各执一份。
第十五条 校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当事人可提出要求其回避:
(一)是当事人一方或是当事人亲属的;
(二)与人事争议有利害关系者;
(三)与人事争议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调解的。校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对回避申请要及时做出决定,并通知当事人。校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的回避,由该组织成员集体决定。其他成员的回避,由主任决定。
第十六条 校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应当在接到当事人提出申请之日起30日内调解结束,到期未结束的,视为调解不成。
第十七条 本校内的有关单位应对校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的调查取证给予配合,提供方便。
第十八条 人事争议当事人应遵守调解纪律,维护调解程序,不得激化矛盾。在调解过程中故意伤害调解人员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学校应支持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的工作,在办公地点和物质上予以保障,其经费由学校承担。
第二十条 本规则经学校教代会审议通过,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则解释权属开云官方注册-开云(中国)人事处。
开云官方注册-开云(中国)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