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认真审查、鉴别收集的干部档案材料,将符合归档要求的材料及时归入干部档案。
二、 对经鉴别内容不完整,来源、时间不明,字迹模糊不清,打印书写不规范,手续不完备等不符合要求的材料不接收、不归档,并限期更换或待补办完手续后再归入档案。
三、 对犯有严重错误或涉及其他重大问题的干部,经党组织审查,做出处理结论后形成的正式材料可归档,在未做出结论之前不得归档。
四、 经鉴别,对不属于归档、须从干部人事档案中撤出的材料,必须登记造册,经领导审核后销毁或转给有关单位和部门。
五、 任何人不得从干部档案中撤出应归档的材料,对违反规定者,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