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行)
根据上级人事部门在事业单位全面推行公开招聘制度的精神要求,进一步完善用人机制,保障学校教学中心工作顺利进行,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一、 聘用岗位
学校各部门、各教学单位在学校核定的人员编制内,在有编空岗的前提下,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暂无适合人员的辅系列岗位,如确属工作需要,经履行聘用手续,可聘用短期工作人员。
二、聘用基本条件
1、热爱教育事业,思想品德好,敬业精神强,善于与人合作。
2、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学士学位;身体健康;年龄30周岁以下,条件优秀者年龄可适当放宽。
3、具有符合技术岗位要求的专业资质,专业知识和实际能力。
三、聘用期限
1、以短期聘用为主要形式,每个聘期为一年。
2、受聘者有一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者,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部门同意,与学校人事部门签订短期聘用人员合同书。
3、聘用期满,根据工作需要及受聘人员工作表现,聘用部门向人事处提出续聘或解聘意见。如续聘,由用人部门提出书面续聘意见报送人事处审核,经学校领导批准后,签订新聘期的聘用合同。
四、聘用程序
1、各机关处室、二级学院根据工作需要提出聘用技术性岗位短期用工书面请示,内容包括:工作岗位、工作职责、聘用人员数量、基本条件等。经由部门行政负责人签署意见,报请部门主管校领导审核并签署意见后报送人事处。人事处在接到部门书面请示后,应在一周内做出答复。
2、人事处在调研基础上,就聘用人数、期限、工资标准等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学校主管人事工作的领导。
3、校主管人事工作的领导会同相关校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研究、审批。
4、人事处将学校审批结果通知申请部门,履行招聘和聘用程序。
5、招聘部门将所需岗位及招聘条件公示,公开招聘所需人员。
6、人事处会同招聘部门对应聘人员进行考核。
7、考核合格,受聘人员到岗工作,试用期开始。
五、聘后待遇
1、试用期内月工资685元;
2、聘期内每月工资960元(基本月薪741元;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单位代扣代缴部分219元,按月发给本人,由本人自行到有关部门缴纳);如周六、周日需要加班按实际发生天数每天15元标准支付加班补贴。
3、技术性特别强的特殊岗位聘用人员,其工资待遇由用人部门提出意见、经人事处及主管人事工作的校领导同意,报校长办公会议批准。
六、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