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行)
为适应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需要,进一步规范我校短期用工管理,保障学校和短期聘用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哈尔滨市人事局、哈尔滨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哈尔滨市劳动局和社会保障局、哈尔滨市财政局联合下发的哈人联[2003]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办学实际需要,特制订工勤岗位短期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一、聘用岗位
我校各部门使用的短期佣工,是指聘用期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临时性或季节性佣工。短期佣工应严格控制在工勤岗位上。
二、聘用基本条件
1、遵纪守法,思想品德好,敬业精神强,善于与人合作。
2、新聘用的短期佣工,年龄男55周岁以下、女5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胜任所聘岗位工作、履行岗位职责;已在岗受聘人员,年龄男60周岁以内、女55周岁以内,超出年龄规定的人员,聘用至本聘期结束,下一聘期不再聘用。
3、各部门聘用的短期佣工原则上应为哈市待业人员、下岗人员;如因岗位需要招用外地人员,必须先办理哈市《暂住证》。所招用的短期用工岗位,应优先考虑聘用我校原服务公司人员。
4、技术性较强的工勤岗位,应聘人需持有相应的资质证明或资格证书。
三、聘用期限
1、以短期聘用为主要形式,每个聘期为一年。
2、聘用期满,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及受聘人员实际工作表现,聘用部门向人事部门提出续聘或解聘意见。如续聘,由聘用部门提出书面续聘意见报送人事处审核,经学校领导批准后,签订新聘期的聘用合同。
四、聘用程序
1、各部门使用短期用工须经本部门主管领导同意,向学校人事处上报《短期用工申请表》,申请内容包括用工原因、数量、岗位、期限、日工资标准等内容,待审批通过,方可履行招聘手续。
2、各部门招聘短期佣工,要在人事处下达的用工计划内进行,由用工部门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公开进行招聘。
3、人事处会同招聘部门对应聘人员进行考核。
4、考核合格,受聘人与学校人事处签订短期聘用人员合同书后,受聘人员到岗工作。
5、聘用期满,根据工作需要及受聘人员工作表现,聘用部门向人事处提出续聘或解聘意见。如续聘,由用人部门提出书面续聘意见报送人事处审核,经学校领导批准后,签订新聘期的聘用合同。
五、聘后待遇
1、工勤岗位短期聘用聘用人员,采取日薪制,按日计算工资。
2、聘期内日工资标准根据岗位性质及工作量,由用人部门提出意见,经人事处审核,报请学校主管人事工作的领导批准后执行。
六、聘用工作纪律
学校各部门聘用的短期佣工是学校职工人员计划的一部分,所使用的短期佣工必须全部纳入计划管理。没有学校人事处批准,任何部门不得无计划、超计划使用短期佣工。短期佣工工资纳入《工资基金管理手册》,用人部门不得通过套支、坐支等方式支付短期佣工工资。一经发现,追究部门领导责任,情节严重给予纪律处分。
短期佣工要定岗定员,不得随便串岗。学校如发现用工部门岗位设置不合理或被聘用人员存在不符合聘用条件及其它问题时,学校人事处有权重新调整用工计划、辞退不符合聘用条件的人员。
七、本规定自发之日起执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