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学校对未聘人员的管理,促进人员流动,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哈尔滨市市直及所属事业单位未聘人员安置意见》,结合我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的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 未聘人员的范围
㈠、未聘人员指的是在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实行全员聘任制过程中,因机构编制精简、岗位撤并、专业不对口以及其他原因未被聘用上岗或拒聘上岗的我校在编人员,包括缓聘人员和待聘人员。
⒈缓聘人员
⑴、因病长期病休在一年以上,且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人员;
⑵、经学校同意脱产进修、访学一年及一年以上或出国期限未满的人员;
⑶、经学校同意借调到外单位工作的人员。
⒉待聘人员
⑴、在聘任制实施过程中,因故没有落实岗位而无部门聘任的人员;
⑵、在聘期内因工作态度不好或其他原因不能履行相应的岗位职责而被所在部门提前解聘的人员。
㈡、下列人员不列入未聘人员
⒈试用期未满的大学应届毕业生;
⒉在国家规定的孕产假期、哺乳期的女教职工;
⒊因公负伤、致残、丧失工作能力的人员;
⒋身患绝症、精神病和其他行业职业病以及符合国家劳保规定的人员。
二、 未聘人员的分流安置
⒈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且参加工作年限满10年,经医务劳动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经本人申请、学校同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可办理病退手续;不够病退年龄条件的,经医务劳动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经批准可办理因病退职手续;
⒉男年满55周岁且参加工作满30年;年满50周岁、参加工作满30年的女干部,年满45周岁、参加工作满10年的女工人,经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学校同意后,可以内退。学校按退休人员管理,到退休年龄时再办理正常退休手续;
⒊学校将根据工作需要及本人具体情况为未聘人员推荐岗位;
⒋鼓励未聘人员辞职领办、创办经济实体或自谋职业;
⒌鼓励35周岁以下未聘人员参加岗位培训和学历教育。有岗位空缺时,优先聘用参加过岗位培训和学历教育合格的人员。
三、 未聘人员的待遇
⒈根据“待遇随岗而定”的原则,下岗人员自下岗的次月起不再享有原岗位待遇;
⒉未聘人员待岗择业期间,第1-12个月内,领取本人待聘前月实发工资总额的70%作生活费,学校内部一切福利待遇停发,不再享有政府发放的任何奖励性津贴、补贴;第13-24个月内,领取本人待聘前月实发工资总额的60%作生活费,学校内部一切福利待遇停发,不再享有政府发放的任何奖励性津贴、补贴。待聘期满仍未上岗的,按《哈尔滨市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⒊未聘人员待岗择业期间,如遇国家调整工资,符合调整、晋升政策的,可办理调资手续,但不予发放,待安置岗位后方可兑现,且不补发待岗期间的工资增加部分;
⒋未聘人员在待岗择业期间,不参加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聘,不计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年限;
⒌内退人员在内退休养期间,内退期间工龄连续计算,不晋升职员职务和专业技术职务,工资统发部分按内退前标准发放,但不享受在岗人员的校内职务津贴、误餐费、工资10%等津贴、补贴;内退人员内退休养期间,如遇国家调整工资,符合调整、晋升政策的,按在职人员的标准调整档案工资,不做实发,正式退休时作为工资基数计入退休费基数;(可办理调资手续,享受在岗人员的调资政策,到国家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时办理正式退休手续)
⒍缓聘人员按国家或地方相关政策,享受相应的待遇;
⒎鼓励未聘人员学习进修,学习进修期间,保留其原有工资(统发部分),但不享受校内津贴、误餐费和各类津贴、补贴,可按在岗人员工资政策晋升档案工资。对于在按国家规定的学历教育期限内没有完成学业的未聘人员,停发工资。完成学业后可在校内竞争上岗,也可面向社会实现就业,如仍不能上岗就业,则按未聘人员管理,未聘期限前后累加计算。
四、 未聘人员的管理
⒈未聘人员自岗位上下来之日起一周内须到人事处报到,无故超过半个月未报到者,按自动离职处理;
⒉未聘人员在待岗择业期间,应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
⒊未聘人员待岗择业期间,应主动寻找工作岗位和就业机会,人事处积极协助其落实工作单位;
⒋重新上岗的人员应与用人单位签定为期3个月的试用合同,试用期满符合用人单位要求的,人事处正式办理内部调动手续;不服从分配、安置,或重新安排工作两次均因个人原因又被解聘的,学校不再给予安置,同时停发生活费,限期调离;
⒌未聘人员在待岗择业期间,不能擅离学校到外单位工作或从事经营活动,一经发现停发生活费,限期调离;如发生伤亡事故或其他责任事故,后果自负;
⒍未聘人员应接受学校安排的临时性工作,在安排临时性工作时不区分教师、干部、工人身份;
⒎未聘人员在待岗择业或从事学校安排的临时性工作期间,如违犯劳动纪律、损害学校经济权益、无理取闹、打架斗殴、酗酒闹事、恐吓威胁领导等严重影响学校工作秩序和社会秩序情节恶劣但尚未构成刑事处罚的,学校将予以开除。
五、未聘人员应正确处理好各方面关系,服从组织安排,对工作安排有争议时可通过正常渠道向学校有关部门和领导反映;各用工部门应大力支持学校改革工作,优先聘用安置校内未聘人员。
六、本管理办法如与国家政策相抵触时,按国家政策执行。
七、本管理办法由学校人事处负责解释。
八、本管理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