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教育部 民政部 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实施退役士兵教育资助政策的意见》(财教〔2011〕538号)和《关于将全日制普通高等职业学校单独考试招生退役士兵学生纳入学费资助对象的通知》(教助中心〔2013〕100号)有关精神,现就做好2016-2017学年度退役士兵全日制教育学费资助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1.积极宣传政策。各学院要做好退役士兵全日制教育学费资助宣传工作,使退役士兵学生尤其是退役士兵新生及时知晓受助的条件、标准、办理程序,避免出现退役士兵学生在上学数年甚至毕业后才知道退役士兵教育学费资助政策的情况。
2.认真组织申请。各学院要认真组织自愿提出申请的学生如实填写《2016-2017学年度普通高等学校退役士兵全日制教育学费资助申请表》(附件1),并向学生解释《申请表》填写要点,避免漏填、错填。《申请表》“学生本人签字”一项必须由学生本人签字,不可打印或由他人代签。
3.今年起需提供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身份证明。为解决各单位反映的无法对学生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身份进行认定的问题,提高审核工作的准确性,根据财教〔2011〕538号文件“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身份认证工作由民政部门负责”的规定,从今年开始,申请退役士兵教育学费资助的学生需提供相关部门对其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身份的证明。
4.为体现国家对退役士兵进入全日制普通高校学习政策关怀,各校可在初审合格的情况下,按照国家资助标准先行减免相应学费,待国家核准并下达资金后进行调补。
1.严格审核学生资格和资助金额。各学院要全面掌握相关文件,按政策规定严格审核提出申请学生的受助资格,坚决杜绝直接向我中心报送未经严格审核的材料。以下政策要点在审核时要重点注意:非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学生、9月份退役并于当年9月份入学的退役士兵新生、享受过应征入伍服兵役学费补偿贷款代偿政策的学生,不能享受退役士兵教育学费资助政策;以前学历教育阶段享受过退役士兵教育学费资助政策的学生不能再次享受,如学生本科阶段享受过退役士兵学费资助政策,则其研究生阶段不能再次享受。
2.材料报送。各学院核实学生信息并在《申请表》签署意见后,将退役士兵学生人数和所学专业收费标准等信息汇总形成《2016-2017学年度普通高等学校退役士兵全日制教育学费资助学校审核汇总表》(附件2)(纸质及电子版各一份)连同学生填写的《申请表》(纸质版两份)、退伍证复印件一份、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身份证明(原件、复印件各一份,审核后原件由学校留存备用,复印件由省学生资助中心留存)一并报送至学生处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报送材料要整齐规范,《申请表》应按《审核汇总表》中编号依次排放。
1.各学院请于2016年9月28日前将申请材料报送至学生处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地址:行政楼113室。逾期未报转入下一年度执行。
联系人:顾军;联系电话:0451-870855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