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二级学院:
为全面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示范引领作用,激励和引导青年学生将个人成长与国家发展、民族复兴紧密结合起来,争做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黑龙江省教育厅关于评选表彰2023年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的通知》要求,学校决定在全校毕业生中开展2023年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评选表彰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选对象
评选对象为具有正式学籍的(全日制)2023年毕业生。
二、评选名额
按照2023年毕业生总数2%的比例推荐。(见附件4)
三、评选标准
1.具有坚定的政治方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
2.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严格执行学生行为准则,自觉维护社会稳定和民族团结。有优良的道德品质和良好的文明行为。在校期间未受处分,无违法违规违纪行为,无不良信用记录。
3.善于学习和吸收新知识,热爱所学专业,勤奋学习,成绩优异。按时修完教学计划的全部课程,取得相应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在校期间学习成绩(入学以来本专业文化课平均学分绩点)不低于年级排名前30%。
4.积极参加学术、科研、创新创业等活动,有较强的运用知识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和开拓创新精神,在某一方面有突出表现。在学术、科研、创新创业大赛、技能大赛等方面取得优异成绩、有重要发明创造或为社会做出突出贡献的毕业生,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评选。
5.积极参加社会实践、集体活动、志愿服务、社会工作,模范带头作用突出,能运用所学知识分析解决问题,有突出的表现和事迹。
6.积极参加体育锻炼和文娱活动,有健康的身体、良好的卫生习惯及健康的心理素质,达到《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具有积极、健康、向上的精神风貌。
7.积极响应号召应征入伍,献身国防事业,自愿投身边远地 区、艰苦行业和我省县级以下乡镇基层就业创业的毕业生,有积极合理的成才观、职业观、就业观,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评选。(具体评分标准见附件1)
四、评选程序
(一)组织初评。4月19日—4月23日,各学院按照评选标准,确定初选人员。初评结果在学院内公示5个工作日(4月24日--4月28日)。公示结果无异议的将汇总表电子版、推荐人选与相关部门提供佐证材料报送学生处。
(二)学校联评。5月4日—5月6日,由学生处牵头组织相关部门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在全校进行审核联评,评选结果在全校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5月8日--5月12日)。
(三)材料报送。5月13日,联评结果公示无异议的,学院将《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表彰确认表》《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汇总表》纸质材料及电子版报送学生处汇总。由学生处统一报送教育厅。填写确认表须使用第三人称,使用计算机打印。
(四)表彰奖励。2023年6月1日后,省教育厅将发放表彰证书和表彰文件。
五、工作要求
1.各二级学院要高度重视本次工作,加强领导,强化监督,严格执行评选标准,确保评选工作公平、公正、公开。
2.要加强对受表彰学生的教育工作,鼓励他们发扬成绩,再接再厉,在学习、工作和生活中起到示范表率作用。
3.要认真做好先进典型的学习宣传工作,引导青年大学生积极参加,切实增强创先争优工作针对性和实效性,提高工作的吸引力和感召力,激励更多的青年学生在学习先进典型中提高综合素质,健康成长成才。引导鼓励广大学生投身基层、扎根龙江,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建功立业,为龙江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贡献智慧和力量。
附件:1.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评分标准
2.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表彰确认表
3.黑龙江省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毕业生”汇总表
4.各二级学院名额分配表
学生处
2023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