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某高校为综合楼兴建一化粪池,竞争投标后,合同定价为 800 元/m3,竣工结算时施工单位报工程量 1 600 m3,总计 128 万元。审计时发现化粪池池体总体积大于化粪池容积,化粪池容积大于化粪池有效容积。该校的概算是按“化粪池有效容积”(因设计文件仅注明有效容积)计算,由于合同中对立方米量的约定不明确,施工单位按池体总体积报价,超出概算 250 m3,结算时发生扯皮,后双方洽商改为实际工程量按定额结算,致使投标报价失败。
[评析] 该高校在化粪池施工合同的签订时由于不严谨和疏漏,对“立方米”的含义没有明确约定,其描述不够准确或无法操作,使得出现在最后结算时发生争议而又“无法可依(合同中无约定)”的情况,致使该工程的投标报价失败,学校只好按定额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