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国家审计机关在对某高校 1998 年财务收支审计中发现,该校后勤及其所属单位 1998 年发放各类补贴、奖金、加班费、劳务费等现金和实物共计 114.20 万元,未按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评析] 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和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这些所得超过国家规定的免征额以上的部分,都应该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国家审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责令上述单位在1999年度内予以补缴税款。
该校后勤及其下属单位未按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除职工个人缺乏依法纳税的意识外,同时还反映出单位缺乏依法履行代扣代缴的责任意识。《中国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在向个人支付应税款项时,应当依照税法规定代扣税款,按时缴库,并专项记载查备。”因此,高等学校及其下属单位应该增强法律意识,自觉履行法律赋予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