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审计报告的复核、发送和保存
第三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建立审计报告的三级复核制度。由审计项目负责人主持现场全面复核;由内部审计机构的业务主管主持非现场重点复核;由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主持非现场总体复核。三级复核的分工,可由组织的内部审计机构自行决定。各级复核的主持人在必要时可以授权他人行使权力,但责任仍由主持人承担。
第三十一条 审计报告复核主要包括形式复核和内容复核。
(一)形式复核。一般包括:
1、审计项目名称是否准确,描述是否恰当;
2、被审计单位的名称和地址是否可靠;
3、审计日期是否准确,审计报告格式是否规范;
4、审计报告收件人是否为适当的发送对象,职位、名称、地址是否正确;
5、审计报告是否表示希望获得被审计单位的回应;
6、审计报告是否需要目录页,目录页的位置是否恰当,页码索引是否前后一致;
7、审计报告中的附件序号与附件的实际编号是否对应;
8、审计报告是否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
9、审计报告的复核手续是否完整。
(二)内容复核。一般包括:
1、背景情况的介绍是否真实,语气是否适当;
2、审计范围和目标是否明确,审计范围是否受限;
3、审计发现的描述是否真实,证据是否充分;
4、签发人是否恰当,签发人与收件人的级别是否相称
5、参与审计人员的名单是否列示完整,排名是否正确;
6、报告收件人是否恰当,有无遗漏,姓名与职位是否正确;
7、标题的使用是否适当;
8、审计结论的表述是否准确;
9、审计评价的依据的引用是否适当;
10、审计建议是否可行。
第三十二条 审计报告的发送范围一般限于组织内部,通常可根据组织的一般要求和审计活动本身的性质来确定发送对象。
第三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将内部审计报告送交组织外部的相关部门和人员,或者是将审计报告的部分内容呈送组织外部的相关部门和人员。在决定对外报送内部审计报告时,应当经过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或组织适当管理层的批准程序。
第三十四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根据审计报告的保密性要求,充分考虑审计报告传递方式的恰当性。一般应当采取派专人直接传递、特快专递、邮政服务和办公室当面传递等方式进行报告传递。
第三十五条 组织应当制定制度性文件,对审计报告的发送对象和各种传递方式做出规定,防止报告在传递过程中被延误、丢失或误投。
第三十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留审计报告副本。审计报告以及其它业务文档应当按照内部审计机构或组织管理层制定的审计档案管理制度纳入档案管理,加以分类并且妥善保存。
第三十七条 内部审计报告应在适当的范围予以公开。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指南由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发布并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指南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