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网站首页 | 部门简介 | 政策法规 | 管理制度 | 审计准则 | 审计流程 | 警示案例 | 联系我们 | 学校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发布时间:2023-04-07 10:55:00.


第一章总

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家的审计监督,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高财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条国家实行审计监督制度。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审计工作的导,构建集中统一、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审计监督系。

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

国务院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财政收支,国有的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以及其他依照本法规定应接受审计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依照本法规定接受审计监督。

计机关对前款所列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益,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职权和程序,进行审计监督。

机关依据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法律、法规和国家他有关规定进行审计评价,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

四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工作报告应当报告计机关对预算执行、决算草案以及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情况,报告对预算执行及其绩效的审计情况,按照有关法律、行政规的规定报告对国有资源、国有资产的审计情况。必要时,人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审计工作报告的问题的整改情况和处理结果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五条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六条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应当客观公正,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二章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


第七条国务院设立审计署,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主管全国审计工作。审计长是审计署的行政首长

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的审计机关,分别在省长、自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审计工作。

九条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并报告工作,审计业务以上级审计机关领导为主。

第十条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其审计管辖范围内派计特派员。派出机构根据审计机关的授权,依法进行审计工作。审计特派员根据审计机关的授权,依法进行审计工作。

第十一条审计机关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应当列入预算予以保证。

十二条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与其从事的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知识和业务能力。

第十三条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十四条审计人员对其在执行职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被审位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的义务。

十五条审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人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依法执行职务,不得打击报复审计员。审计机关负责人依照法定程序任免。审计机关负责人没有违失职或者其他不符合任职条件的情况的,不得随意撤换。地方级审计机关负责人的任免,应当事先征求上一级审计机关意见。

三章审计机关职责

第十六审计机关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七条审计署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对中央预算执行情况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国务院总理提出审计结果报告。

第十八条审计署对中央银行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十九条审计机关对国家的事业组织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条审计机关对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损益,进行审督。

第二十一条对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的审计监督,由国务院规定。遇有涉及国家财政金融重大利益情形,为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经国务院批准,审计署可以款规定以外的金融机构进行专项审计调查或者审计。

二十二条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二十三条审计机关对政府部门管理的和其他单位受政府委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

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十四条审计机关对国际组织和外国政府援助、贷款项目的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五条审计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国家机关和依法于审计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对本地区、本部门或者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活动应负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十六条根据经批准的审计项目计划安排,审计机关可以对计单位贯彻落实国家重大经济社会政策措施情况进行审计督。

二十七条除本法规定的审计事项外,审计机关对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审计机关进行审计的事项,依照本法和有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审计监督。

二十八条审计机关可以对被审计单位依法应当接受审计的进行全面审计,也可以对其中的特定事项进行专项审计。

第二十条审计机关有权对与国家财政收支有关的特定事项,有关地方、部门、单位进行专项审计调查,并向本级人民政府一级审计机关报告审计调查结果。

第三十条审计机关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发现经济社会运行中存在风险隐患的,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或者向有关主管关、单位通报。

十一条审计机关根据被审计单位的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或国有资源、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确定审计管辖范围。审计机关间对审计管辖范围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级审计机关。上级审计机关对其审计管辖范围内的审计事项,可以授权下级计机关进行审计,但本法第十八条至第二十条规定的审计事项不得进行授权;上级审计机关对下级审计机关审计管辖围内的大审计事项,可以直接进行审计,但是应当防止不必要重复审计。

十二条被审计单位应当加强对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审计机关应当对被审计的内部审计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三十三条社会审计机构审计的单位依法属于被审计单位的计机关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有权对该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

四章审计机关权限

三十四条审计机关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按照审计机关的规定提供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业务管理等资料,包括电子数据和有关文档。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延、谎报。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提供资料的及时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审计机关对取得的电子数据等资料综合分析,需要向被审计单位核实有关情况的,被审计单位当予以配合。

三十五条国家政务信息系统和数据共享平台应当按照规定计机关开放。审计机关通过政务信息系统和数据共享平台取得电子数据等资料能够满足需要的,不得要求被审计单位重提供。

第三十条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财务、资料以及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业务、管理等资料和资产,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信息系统的安全性、可靠性、经济性,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

第三十七条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有权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有关证明材料。有关单位和个人当支持、协助审计机关工作,如实向审计机关反映情况,供有关证明材料。审计机关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审计机据证明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将公款转入其他单位、个人融机构账户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有权查询有关单位、个人在金融机构与审计事项相关的存款。

第三十八条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被审计单位不得转移、隐匿、改、毁弃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业管理等资料,不得转移、隐匿、故意毁损所持有的违反国家取得的资产。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经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通知财政部门和有关主关、单位暂停拨付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直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暂停使用。审计机关采取前两规定的措施不得影响被审计单位合法的业务活动和生产经营活动

第三九条审计机关认为被审计单位所执行的上级主管机关、单位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规定与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当建议有关主管机关、单位纠正;有关主管机关、单位不予纠的,审计机关应当提请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依法处理。

四十条审计机关可以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布审计结果。审计机关通报或者公布审计结果,应当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遵守国务院的有关规定。计机关通报或者公布审计结果,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工作秘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

第四十一条审计机关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可以提请公安、财政、然资源、生态环境、海关、税务、市场监督管理等机关予以协。有关机关应当依法予以配合。

五章审计程序

第四十二条审计机关根据经批准的审计项目计划确定的审项组成审计组,并应当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批准,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被审计单位应当配合审计机关的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审计机关应高审计工作效率。

第四十三条审计人员通过审查财务、会计资料,查阅与审计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信息系统,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证明材料。审人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时,应当出示审计人员的工作证件和审计通知书副本。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时,审员应当不少于二人,并出示其工作证件和审计通知书副本。

第四十四条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应当向审计机关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审计组的审计报告报送审计机关前,应当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被审计单位应当自接到审计组的审计报之日起十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审计组应当将被审位的书面意见一并报送审计机关。

四十五条审计机关按照审计署规定的程序对审计组的审计进行审议,并对被审计单位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提出的意见研究后,出具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审计机关在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需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处、处罚的,审计机关应当依法移送。审计机关应当将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和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报上一级审计机关。审计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四十六条上级审计机关认为下级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决定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可以责成下级审计机关予以变更或者

撤销,必要时也可以直接作出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


六章法律责任

四十七条被审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拒绝、拖延提供与审计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被审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转移、隐匿、篡改、毁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业务、管理资料,或者转移、隐匿、故意毁损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产,审计机关认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向被审计单位提出处理建议,或者送监察机关和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处理,有关机关、单位应当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审计机关;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违反预算为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民府或者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下列处理措施:

(一)责令限期缴纳应当上缴的款项;

(二)责令限期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

(三)责令限期退还违法所得;

(四)责令按照国家统一的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

(五)其他处理措施。

十条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务收支行为,审计机关、人政府或者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政法规的规定,区别情况采取前条规定的处理措施,并以依法给予处罚。

第五十一条审计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的审计决定,被位应当执行。审计机关依法责令被审计单位缴纳应当上缴的款项,被审计单位拒不执行的,审计机关应当通报有关主管关、单位,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予扣缴或者采取其他处理措施,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审计机关。

五十二条被审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时间整改审计查出的问,将整改情况报告审计机关,同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机关、单位报告,并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各级人民政府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应当督促被审计单位整改审计查出的问题审计机关应当对被审计单位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审计结果以及整改情况应当作为考核、任免、奖惩领导干部和制定政策善制度的重要参考;拒不整改或者整改时弄虚作假的,依法追法律责任。

五十三条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务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计单位对审计机关作出的有关财政收支的审计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请审计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裁决,本级人民政府的裁决为最决定。

第五十条被审计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违反国家规定,机关认为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当给予处分的,应当向被审计单位提出处理建议,或者移送监机关和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处理,有关机关、单位应当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审计机关。

第五十五条被审计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违反法律、行法规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六条报复陷害审计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七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泄露所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追究刑事责任。

五十八条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照本法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附

五十九条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审计工作的规定,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本法制定。审计机关和军队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协作配合机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涉及军地经济事项实施联合审计。本决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关闭本页

版权所有:开云官方注册-开云(中国) 地址: 哈尔滨市南岗区中兴大道109号 邮编: 1500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