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值易耗品丢失损坏赔偿制度

信息来源:土木建筑工程学院 发布日期:2023年04月15日 14:50

一、低值易耗品是指单价在1000元以下的低值仪器设备、工具、量具、容器、消耗性物品(玻璃仪器、零配件等)。

二、低值易耗品损坏、赔偿的原则,由下列原因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失应予赔偿:

1、不听从指挥、不按技术操作规程或规定要求;

2、不按制度又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拆、改仪器设备;

3、尚未掌握操作技术或了解性能及使用方法,轻易动用仪器设备;

4、工作失职,不负责任或让其他人代替操作等;

5、因保管不善仪器设备流失的。

三、低值易耗品损坏、赔偿的标准

1、损坏丢失零配件的,只计算零配件的损失价值;

2、局部损坏可以修复的,只算修理费;

3、因局部损坏或丢失零配件而造成整机报废的,应按整机价值计算;

4、损坏后质量显著下降,但尚能使用的,应按其质量变化程度,酌情计算损失价值;

5、损失价值低于200元的,赔偿其单价的50%,损失价值低于1000元的,且高于200元的,赔偿其单价的30%;

6、玻璃仪器,赔偿其单价的20%;

7、丢失电风扇、吹风机、电炉、万用表、秒表、计算器、玻璃仪器以及其他可作为私人使用的设备、工具等,应按单价全部赔偿;

8、属于几个人共同承担责任事故的,应根据个人责任大小和认识态度,分别承担赔偿;

9、对于不能按期交付赔偿费的学生,不给予实验成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