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管理,强化处内印信使用范围和审批程序,特制定本办法。
一、印章使用范围
1.保卫处正式颁布的公文;
2.与相关单位的工作往来的信函;
3.户籍相关业务;
4.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 (出具身份、无犯罪记录等证明需由被证明人的所在单位开具证明) ;
5.财务报销、办公用品的领取等;
6.处内职工需要的相关证明;
7.经处领导批准的其它事项。
二、印章的管理
1.严格遵守学校关于印章管理的有关规定,任何人不得私自刻制、更换、销毁印章;
2.印章由综合科保管。印章保管人外出时,由科长临时指定人员负责保管;
3.各科需用印章时,须经分管处长同意。用印时须核查领导签字并作好用印登记,备查;
4.任何人不得违反规定私自用印,不得在空白纸、空白介绍信上面先行盖印;
5.凡因审查不当或违反本规定造成不良后果者,必须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并视情节轻重严肃处理。
三、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保卫处
2019年9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