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教育部 “合格实验室评估”建设的标准及各专业实验教学改革的需要,结合开云官方注册-开云(中国)教育科学学院的具体情况,心理实验中心管理体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条 教育科学学院心理实验中心隶属于开云官方注册-开云(中国)教育科学学院,服务对象为心理学专业学生、学校师范专业学生及相关专业的本专科学生,以培养适应现代社会需求的高素质的中小学心理教师。
第二条 实验中心实行校、院两级管理。人、财、物由实验中心统一管理,实现资源共享。
1.实验中心要服务于实验教学。工作人员根据实验教学计划,按时准备好实验所需的仪器设备,保障实验教学的顺利进行。
2.实验中心负责实验室的日常管理和仪器设备及物品的管理,负责制定实验中心的各项管理制度。
3.实验中心要加强实验室的建设管理,使之纳入实验教学的总体规划。
4.加强实验中心的开放管理,拓宽实验教学的受益面,同时,要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
5.参加实验教学体系的改革。优化实验内容,参与编写实验教材,制定适合实验教学改革的实验教学大纲,改革实验教学的方法,加强实验课的管理。
教育科学学院心理实验中心为确保实验与教学的顺利进行,保证实验中心的建设与发展,特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一条 心理实验中心实行校、院两级管理制度,各实验室人员、实验室和实验物品、实验经费,要打破专业教研室之间和实验室之间的界限,由实验中心统一管理。
第二条 实验中心全面负责实验中心的建设与管理工作,并负责检查、监督实验教学质量、实验教学计划和改革计划的落实情况及实验中心主任的考核。
第三条 被实验中心聘任的工作人员,要认真完成实验中心的实验教学和管理任务,严格遵守实验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履行实验中心的工作规程,积极参加实验教学改革和实验室建设,并应服从实验中心主任的调动,一切服务于实验教学。
第四条 实验中心的所有物资(包括仪器设备、实验器材、低值易耗品、材料、办公家具等)均由实验中心主任指派专人管理,并建帐、建卡,做到帐、卡、物一致,根据实验教学的需要,实验中心主任有权随时调配实验中心的物资,以保证实验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 实验中心的建设经费和实验经费由实验中心主任和教科院主管领导统一管理。仪器设备、实验材料和教学相关用品,根据实验教学的需要,由实验中心指派专人负责统一购买和管理。实验中心经费要专款专用,否则按违反财务制度处理。购入设备、实验材料等先入帐,由实验中心主任复查签字后,方可到财务部门办理报销手续。
第六条 实验中心要按照实验教学体系从事实验教学活动,建立学生实验成绩评定办法和成绩管理数据库,制定实验教学相关文件,组织实验教学检查和实验教学质量评估工作。
第七条 实验中心组织实验室工作人员积极申报各种教改项目,鼓励、支持各类教改项目的成果尽快应用到实验教学中,并建立实验教学研究档案和计算机管理档案。
第八条 建全各项规章制度。为了加强实验中心的管理,应制定相应具体管理制度。
第九条 实验中心成立安全及环保检查小组,由中心主任担任主任,各实验室由负责实验室日常管理人员负责实验室的安全及环保工作。根据管理人员的工作表现和工作成绩记入本人工作档案,作为提职晋级和奖金发放的考核内容之一。
教育科学学院心理实验中心实验技术人员岗位职责(试行)
为了配合好实验教师开展实验教学活动,保证实验教学工作和实验教学改革的顺利进行,对从事实验教学的实验技术人员的岗位职责规定如下:
第一条 能够积极参加实验中心建设与管理,认真完成实验中心主任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二条 实验技术人员要积极参加实验教学改革研究工作,协助教师作好学生实验技术的指导工作。
第三条 掌握实验室的仪器设备和有关实验的基本知识与操作方法,努力提高实验技术水平。
1.应事先与指导教师沟通,提前准备好实验所需的仪器设备等实验所需用品。
2.要安排好学生实验位置,列好实验用品清单,责任落实到人,向学生介绍实验室有关要求。
2.实验过程中不能擅自离开岗位,要随时帮助学生解决实验过程中遇到的相关问题,保证实验的正常进行,并作好实验后的整理工作。
3.要负责对实验室仪器的操作规程和注意事项的制定工作,并负责对学生所用仪器操作的培训和仪器使用证的发放工作。
4.认真纠正学生实验过程中使用仪器设备出现的问题。
1.安排好值日生,使环境清洁、物品摆放整齐。认真检查实验仪器,并记好工作日志,方可离开实验室。
2.做好仪器设备的收缴工作,并负责损坏丢失物品的赔偿与收缴工作。
3.作好仪器设备维护、保养、修理工作,保证仪器设备处于良好的状态。
第五条 做好实验室的仪器设备、配件、器材、低值易耗品、材料、仪器说明书及图书资料的管理工作,作到帐、物、卡相符。对进实验室的学生要把责任落实到人。
第六条 负责新进仪器设备的验收、安装、调试工作。并建立仪器设备档案和编制仪器设备的信息管理数据库。
第七条 努力完成实验中心主任交给的实验技术管理和实验室开放管理工作。
第八条 填好实验技术人员工作日志,包括工作内容、安全、环境检查情况及实验中心建设情况等。
根据心理学专业实验课程教学的要求和学校的有关规定,为了确保实验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充分发挥实验课程的价值,提高实验教学质量,对实验教师特制定本岗位责任制:
第一条 实验教师要根据实验教学计划,积极参加编写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教材、实验指导用书,编制和引进多媒体课件(含电子教案、CAI和网络课件等)。
第二条 实验教师要注意教学方法的研究,努力提高实验教学水平,深化实验教学改革,优化实验内容,开发、设计新实验,确保实验内容的系统性、完整性和先进性。
第三条 学期初,要配合实验中心主任和实验技术人员作好新学期实验教学计划,安排实验内容、时间和要求,并向实验中心交待清楚所需材料和实验卡片。
1.提前一周将本学期所开实验需要的仪器设备及配套数交友实验技术人员准备。
2.首次上岗的教师,要试讲、试做和亲自处理数据;新开实验或改进实验要先做好预实验。
3.实验前将实验相关理论、原理、操作、注意事项等讲解清楚,要求学生写出预习报告。
4.认真、详细、及时记录学生平时实验操作情况,实事求是给出平时成绩。
5.要严格执行实验教学计划,严禁私自串课、停课,保持实验教学秩序稳定。
6.教师在实验完毕后实事求是地填好实验室工作日志。
1.实验结束后负责督促学生整理实验仪器,与实验室管理人员交接,同时作好交接记录。
2.督促学生进行安全检查,要求值日生做好值日生工作,填好“值日生登记簿”。
3. 督促学生完成实验报告并交给指导教师。实验教师要认真批改实验报告,要注明学生实验报告中存在的具体问题,杜绝只写“优、良、及格、不及格”字样。
4. 实验教师在实验成绩考核过程中要做到公平、公正、合理,实验成绩要基本符合正态分布。
第五条 负责向学生讲授实验室的要求和学生实验守则。安排值日生,教育学生爱护实验室的仪器和物品,养成良好的实验习惯,使学生一进实验室就有一种责任感。
第六条 检查并记录学生的出席情况,要求学生认真填好实验记录。
第七条 首次上岗的教师,要试讲、试作、亲自处理数据。
第八条 严格遵守实验中心的有关规章制度,协助做好实验中心的科学管理,安全和卫生工作及实验中心的建设工作。
心理实验中心的低值易耗品,是实验中心物资管理工作不可分割的部分。为了保证这部分材料能够满足实验教学需求,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指的材料和低值易耗品是指:凡不属固定资产标准,如单价在500元以下的低值仪器设备;200元/台(套)以上的实验仪器或实验仪器配套附件,电池、插排、光盘等。
(一)仪器设备、工具、配件和耗材等由中心指派专门仪器采用人员负责采购。
(二)各实验室实验教学所用低值易耗品要在学期末提出实验教学计划,由实验中心汇总,专人购置。
(二)低值易耗品的使用实行领用签字制度,领用人对专管人员、使用教师对领用人、学生对使用教师等逐级签字。全部的低值易耗品要建帐,每学期末核查一次,及时调整数据。
第四条 各实验室所领或申购的材料、低值易耗品,只限应用于实验教学,不准移为科研或随便送人,实验中心指派专管人员,要随时记录消耗和结存,便实验中心随时抽查。
第五条 低值易耗品和贵重材料损耗、报废要及时上报,人为丢失或损失,要严格计价赔偿,。
第六条 各实验室人员调动、调出或离退休,要主动及时地办理和交清个人保管的设备、材料手续,实验室主管人员签字,由实验中心主任审核后,方可办理离岗手续。
第七条 实验室搬迁,或低值易耗品及材料调用,要及时清对帐目,并做好转接手续。
教育科学院心理实验中心仪器设备和器材管理细则(试行)
为加强教育科学学院心理实验中心仪器设备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设备的使用效率,保证实验教学工作的顺利、有序的开展,根据教育部关于《大型精密仪器管理办法》及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等有关规定的精神要求,特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 实验中心所有仪器设备和器材,在学校主管部门和主管实验中心的院长领导下,由实验中心指定主任负责统一管理(包括:建文件档案、计算机数据库、仪器卡片、订购审批、检查验收等工作)。并根据实验教学的需要统一调配。
第二条 采购、验收:各实验室根据实验教学要求提出申请,实验中心根据中心仪器设备总体情况进行审核,确定仪器设备的型号、配置,指派专人进行采购;到货的仪器设备由中心组织人员进行验收和使用培训,并建立设备配件及技术文件档案和数据库。
第三条 仪器分布。仪器设备及器材根据实验教学需要安放在中心下属各实验室。
(一)中心的全部仪器室和各仪器设备由中心主任指派专人兼管,各实验室的仪器由实验室专职人员进行管理;
(二)每台设备建立文字管理档案(含技术资料、验收情况、运行情况、维修情况等);
(三)各室建立仪器信息簿(仪器基本信息、调动情况记录);
(五)根据学院管理需要,每台仪器设备统一编号,实行条码管理。
第五条 配件管理。各仪器配件均由仪器设备管理人员统一管理,由中心建档(各实验室和实验中心各一份)。
(一)仪器设备根据教学需要由中心统一调动,仪器设备一律面向实验教学,并实行对外开放,实验教学用仪器设备、器材均由各实验室管理人员统一对仪器、器材等编号,学生也对应分组编号(每台仪器、器材均要落实到每个学生),仪器、器材损坏或丢失按《实验中心设备器材损坏丢失赔偿办法》执行。各管理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实验教学使用。
(二)使用仪器设备前,仪器负责人必须对学生进行严格的操作技术培训,经考查合格者,才可直接操作使用专项仪器设备。在使用中,如损坏仪器设备必须及时上报实验室主管人员,并查清原因,做好事故记录,并提出处理意见,上报实验中心主任审批。损坏仪器不报者,一经查出,按《损坏仪器设备器材赔偿办法》加倍处罚。
(三)各实验室管理人员要负责学生仪器设备、器材使用记录的监督、检查,发现不按时填写记录要及时通报。
(五)学期末要做好仪器清查和归位工作,各实验室仪器负责人要根据仪器条码记录,及时做好仪器清查工作,对自己管理的仪器、器材进行收缴和归位。
(二)仪器设备损坏,实验室设备管理人员要及时登记并组织及时维修,要求自己能解决的故障当天解决;不能当天解决的及时向中心主任书面汇报,并等候主任指示。保修期内的仪器设备不许擅自拆封修理;技术要求高、专业性强的要请专业人修理。
(三)要及时填好仪器维修记录,并建立维修记录档案。
第八条 报废:年久失修设备需要报废,由各实验室仪器负责人提出申请,中心组织专家审核;对于较贵重仪器设备(10万元以上),有管理人员提出申请,中心组织专家审核,学校组织专家论证,上报实验室与资产处审批。中心的全部设备和器材,个人无权私自处理,一经发现按学校规定处罚。
第九条 各实验室仪器管理负责人,要相互协作,服从中心主任统一调配。实验中心所属各实验室的仪器、器材、管理人员,年终由实验中心主任根据对设备、器材管理好坏,写出考核意见,存入本人档案,作为评定职称或晋级的重要内容之一。
第十一条 本细则如与上级部门抵触,按上级主管部门执行。
为了加强物资管理工作,维护设备、器材(实验台、实验凳、实验柜、低值易耗品和实验材料等)的完整、安全和有效使用,避免损失和丢失,保证实验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和实验教学改革的进一步落实,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对实验中心所属的仪器设备、器材要实行层层负责制;实验中心对实验室管理人员;管理人员对实验教师;实验教师对学生。
第二条 凡使用仪器设备均应执行安全操作规程,遵守管理制度。凡因责任事故,造成设备、器材的损坏和丢失,除对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外,还要责令其赔偿物资损失。
第三条 凡管理、使用仪器设备时,由于下列主观原因造成的责任事故,给国家财产造成损失者,均应赔偿。
(二)跌、打、碰、撞等非工作原因,造成仪器设备和器材的损坏者;
(三)在使用、管理过程中粗心大意,不负责任,工作失职者;
(五)无故中断水、电、气等,事先不通知,造成仪器设备和器材损坏者;
(六)其它因不遵守规章制度等主观原因造成设备、器材损坏或丢失者。
第四条 除实验教学需要由实验中心主任批准实验中心内部调用的仪器设备和器材外,任何人不得借出实验室,擅自挪作私用的应立即追回,如有损坏丢失,一律按现价赔偿。有意做假和隐瞒损失者,则加重处理。
第五条 由下列客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的损失,经有关负责人证实和现场鉴定确认,经实验中心主任批准,可不予赔偿。
(三)经实验中心主任批准,试用、试行新的实验操作或检修,虽经采取措施,仍未能防止的损失;
(四)因意外客观原因(如发生火灾、被盗、突然断水、断电、停气等)
而造成的损坏或丢失,经有关人员论证确认非本人责任者。
第六条 凡属于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器材损坏和丢失,其损失价值可按以下原则计算赔偿:
(一)对单价在800元以下使用期一年以上的仪器、器材和单价在10元以上的一起配件等损坏丢失严格按原价80%计价赔偿;使用期不满一年的按原价赔偿。
(二)800元以上的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设备零配件,不致使设备报废者,累计赔零配件价值;局部损坏可修复的,按维修费的30%赔偿;整机损坏而不能修复,按原机购进价经折损后的价格20%赔偿。
(三)损坏后质量下降,但尚能使用的,应酌情赔偿(一般在20-50%)。损坏丢失设备及零配件,应视新旧程度折旧后计价赔偿;但是,对可用于个人生活的仪器、设备,如有丢失,一律按现市场价赔偿。
第七条 赔偿应根据仪器设备、器材的丢失和损失程度及造成的质量不同情况以及赔偿人的态度等,具体分析,区别对待。
第八条 如实验过程中发生设备、器材损坏或丢失的事故,实验教师要查明原因,重大事故要及时上报实验中心、院、主管部门。如因实验教师在仪器设备使用中,没有事先教授学生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而造成实验仪器设备损坏者,或者仪器设备损坏没有查明原因和责任人者,实验教师要承担责任。
第九条 责任事故,需要赔偿时,要填写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单一式五份,由实验室管理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后转实验中心与设备处核定,由赔偿责任人到财务部门办理交款手续。实验管理科根据交款单注销其固定资产登记。
第十条 对于不能按期交赔偿费的学生,不给实验成绩。
第十一条 以上规定有与上级主管部门和国家有关规定相抵触,按上级主管部门和国家规定执行。
为确保实验教学和实验中心建设等工作的顺利进行,保障实验中心的安全和卫生,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学生进实验室前,必须进行安全教育,要求学生必须参加,并进行安全考核。
第二条 实验室主任全面负责实验室安全和卫生管理,各实验室均应指定专人负责安全和卫生工作,必须加强四防(防火、防水、防盗、防事故)工作,经常做好下列事项:
1.实验后必须认真检查水、电、气是否关闭,检查值日生工作是否认真;每天下班前负责检查门、窗、水、电、易燃物品等。
第三条 实验室钥匙的管理应由实验室主任掌握,钥匙的配、发要报实验中心备案,不得私自配制钥匙或给他人使用。
第四条 严禁在实验室吸烟、用膳,不准带与工作无关的外来人员进入实验室、仓库及办公室。
第六条 贵重仪器设备和有计算机等易被盗的房间安装防盗系统,各实验室安装消防系统。
教育科学学院心理实验中心实验室开放管理细则(试行)
根据国家教育部《关于高等学校开放实验室监督管理办法》和市行“高等教育发展”项目的精神,结合实验中心具体情况特定实验室开放实施细则。
心理实验中心着重改善心理学专业本科基础实验教学条件,训练学生的动手能力,培养学生创造能力、科学思维能力和综合分析能力,为学生创造个性发挥的空间环境,并提高实验室和仪器设备的利用率,充分发挥实验中心的效能,达到提高学生培养规格的目的。
实验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全面负责实验中心的开放管理、开放人员的申请和审批工作。实验中心所属各实验室分设主管人员。各实验室主管人员的职责:负责实验室、仪器和物品等的管理;负责开放人员实验项目审查;负责开放人员实验记录的管理;负责开放实验室的安全卫生管理;负责安排开放实验室过程中值班工作。
(一)进实验室做实验人员,要先填好“实验中心开放实验申请表”,由实验室主管人员核查后交实验中心主任审批,方可进入实验室。
(二)开放实验题目由主管人员负责审查并安排进入实验室的具体时间。
(三)进实验室后先由实验室主管人员对其开放人员进行所需仪器设备使用培训和实验室管理、安全教育,发放仪器使用证后方可进行实验。
(二)开放题目可在实验中心教师指导下选择,也可自行设计,经实验中心组织相关人员论证批准后方可进行。
(三)开放题目的实验记录由中心统一印制,实验后交实验中心存档。
(一)每位开放人员实验结束后,实验中心均要组织一次实验总结报告,交流工作和学习体会。
(二)开放人员离开实验室前,要把所有仪器、物品等恢复原状并填写好仪器使用情况清单,交实验数据、结果和实验总结报告,由实验室主管人员检查后方可离开实验室。
(三)需要成绩考核的人员,要认真写出实验报告,指导实验教师根据实验完成的具体情况给出相应的学分和成绩。
本院计划内学生利用开放时间自己联系实验或设计实验,在实验室仪器设备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经指导教师审核,中心主任审批后,原则上不收费用。
非本院计划内学生,在公选课计划内的设计实验题目,不收费用;非共选课内自己设计的实验,按实验成本收费。
(一)为了实验的正常进行,要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保证实验室的绝对安全。
(二)严格遵守实验操作规程和规章制度,履行安全措施。
(三)使用仪器时认真操作,及时记录;仪器出现问题立刻报告,并及时维修,保证仪器设备的正常运行;仪器不得擅自借出或搬到其它实验室。
(四)要妥善保管仪器设备及其附件,丢失将按原价赔偿。
(五)不经指导教师允许,不得擅自带无关相关人员进入实验室。
(六)离开实验室时一定要关好水、电和门窗,确保安全。
(七)禁止在实验室内吸烟、吃零食,值日生要每日打扫卫生,摆放好实验物品,保持室内卫生清洁,杜绝其他事故的发生。
(八)违反以上规定者,实验中心的老师可以随时终止实验。
为保证实验教学和实验教学改革的顺利进行,完成实验中心建设任务和建设目标,并达到市行贷款“高等教育发展”项目和“合格实验室的建设标准”对实验中心的要求,对实验中心主任特制定本岗位责任制:
第一条 全面负责实验中心的实验室、工作人员、仪器设备、物资等协调工作和统筹安排实验教学工作。
第二条 组织实验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加强实验室建设,深化实验教学体制改革,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第三条 负责组织实验中心工作人员建立实验中心工作档案和信息收集整理工作,并落实专人负责。
第四条 负责中心信息化管理手段建设,加强实验中心规范化、现代化和科学化的管理。
第五条 负责实验教学课程体系的建设,组织教师制定实验教学计划、设计实验项目、编写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教材、实验指导用书和多媒体课件建设。
第六条 负责实验中心的实验教学改革的研究工作。组织实验教学人员,把科学研究的最新成果应用到实验教学中来,更新实验内容,改革实验教学方法,承担各级教学研究项目,并把教改成果应用到实验教学中。
第七条 全面负责实验中心实验教学用仪器设备、器材、物资等申购、领用的审批工作和实验经费的使用审批、检查、监督工作,并及时建卡、建帐,实行计算机管理。
第八条 负责明确实验中心工作人员分工和岗位责任的落实、检查及年终考核工作。
第九条 负责实验中心文明实验室建设,抓好工作人员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
第十条 负责实验教学、安全卫生、人文环境、工作进展的检查、总结和评比活动。
第十一条 负责编制实验中心发展规划,实验中心章程和上级主管机关要求起草的各项文件。
3.培养方式分为:合作研究、考察国内合作研究、短期培训、聘知名学者任教和讲学、参加国内学术会议等。
4.培养内容分为:实验教师岗前培训、实验技术人员专业培训、实验教师专业培训、实验教学研究、实验教学改革研讨、仪器设备培训等。
考核内容:包括教学内容、工作量、实验教学质量、教书育人。
考核方法:检查、群众评议、教研室综合评定,报系备案。
2.对科研取得重大成果者,由学院帮助申请科研成果奖。
3.对表现不好,工作不负责,有重大教学事故者,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给予相应处分。对不胜任本职工作的调离本职工作。
为了加强实验中心的管理,使实验中心各方面工作计划、工作过程、工作结果和实验中心建设过程有所记载,使管理走向正规化、制度化和科学化,根据国家和上级部门对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心理实验中心特制定了工作档案管理办法。
实验教学管理档案包括实验教学任务、实验教学计划、实验教学题目、实验内容、实验教学安排(循环表)、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教材、实验教学改革(含实验方法改进、实验题目更新、实验内容更新)实验卡片、实验报告、实验考试试卷、实验教学总结、实验成绩评定等。承担实验教学研究课题,发表教研论文;编制和引进多媒体课件等。
上级部门下发各种文件,实验中心建设规划,年度进展报告,实验中心的管理制度、管理改革、实验室工作日志、管理文件等均要建立相应的档案。
人员信息档案包括历任实验中心主任,实验教学的专职、兼职教师信息,实验技术人员信息,研究生实习(TA)、外聘人员信息、管理人员信息、学生信息、开放人员信息等。
仪器信息档案包括仪器技术资料、仪器配件、仪器使用状况、仪器维修、仪器功能开发、仪器使用记录、仪器借用、仪器增置单、调拨单、报废单、增送协议、贵重仪器购买论证报告、技术资料、使用记录、操作规程、维修测试情况记录;低值耐用品帐册、技术资料档案、配件档案、工具帐目等资料信息管理档案。
开放管理档案包括实验室开放管理制度、实验室开放申请程序、实验室开放项目、开放安全协议书、开放实验记录、实验室开放人员等。
经费管理档案包括各类经费立项申请报告,批准计划额度、经费使用报告、购置仪器清单,消耗材料清单,建立实验材料档案。对实验使用的材料订购、领用、库存和各类经济合同及经费使用效益报告等均建立管理档案。
对实验中心工作人员的工作业绩、平时考核记录和年终考核结果,要建立考核管理档案,并同时建立计算机管理数据库。
对实验室管理档案工作要有专人负责,随时装盒和录入计算机管理数据库。
心理实验中心认知实验室为心理学专业实验室。为顺利完成心理学专业的实验教学任务,特制定本实验室管理制度。
第一条 非操作人员未经许可不得进入实验室,进入实验室的操作人员必须服从管理人员的安排,非实验室用品不准带入实验室。
第二条 使用计算机必须遵循操作规程,不得进行与实验内容无关的操作,不得更改计算机系统和应用软件。
第三条 每次开关机必须如实填写上机记录,记录本应放在固定的地方。
第四条 实验室的资料要设专人管理,避免丢失。实验管理人员要保证计算机正常运行,以保证实验教学需要。
第五条 实验室的仪器和专用设备不得擅自挪用。未经实验室负责人允许不得将实验室的工具设备带出实验室。
心理学专业基础实验室是专业学生和教师实验教学、科学实验研究基地,创造并维护有序、整洁的实验环境是实验室全体人员的职责和义务。为维护仪器的良好运行和有效进行科学实验研究,特制定以下条例,所有进入本实验室的人员应严格遵守。
第一条,实验室管理人员应主动搞好日常环境卫生,自觉遵守卫生制度和仪器操作制度。仪器设备、主机、工作台面以及电源开关处等应保持清洁,实验后必须清理、复原。
第二条,管理人员应对实验仪器进行日常维护,定期检查。严禁随意使用和操作实验仪器。因疏于维护而导致的损失应根据情节予以赔偿。
第三条,实验室的仪器、桌椅、资料及办公用品等应放置有序,要爱护实验室桌椅和设备,严格执行实验登记制度。
第四条,未经有关人员许可,实验室内不得放置任何个人物品。实验室门外的楼道中不准堆放杂物。
第五条,所有进入本实验室的人员应注意个人卫生。不准随地吐痰和乱扔废弃物。不乱挂衣物、不乱放随身物品。
第六条,本实验室为无烟区,禁止吸烟。实验室内不准吃零食和就餐,除茶水外,一切饮料及食品不得带入实验室。且茶水不得乱放,严禁将茶水置于仪器工作台面,否则后果自负。
第七条,进入实验室前,请听从实验室管理人员的安排。管理人员应严格执行管理规则。
第八条,实验室为专业实验教学区,与实验室业务无关的人员不得进入。未经允许,其他人员不得使用本实验室仪器。
第九条,实验室内应保持安静,严禁喧哗、打闹,严禁从事与实验无关的活动。
第十条,实验室内不准使用电热器一类的物品,不准将危险品带入实验室。
第十一条,实验进行过程中,所有参与实验的人员应听从实验管理者的统一安排。不得做任何有可能影响实验结果的事情。
第十二条,严格管理实验室钥匙的使用。除实验室人员配给钥匙外,任何人不得随意自配实验室钥匙,不得将钥匙转借他人。
第一条,心理专业咨询室仅供我校心理学院师生学习和研究之用,非心理专业人员及外校人员需获允许方可进入。
第二条,心理学专业学生进入心理咨询室要注意保持卫生,禁止带入与咨询无关的物品,禁止吸烟。
第三条,进入咨询室人员应听从指导教师的指挥,遵守咨询的要求与管理规则。
第四条,爱护咨询室的所有物品,包括仪器、设备、用具及其书刊杂志等,咨询室物品不许带出或外借。
第五条,本咨询室所有量表、资料仅供我院教学及科研服务,因此概不出售和外借。
第六条,咨询室内应保持安静,严禁喧哗、打闹,严禁从事与咨询无关的活动。
第七条,需使用本室进行教学和练习的师生,请事先与本室负责人联系,并制定时间表,保证使用的有序。
教育科学学院心理实验中心公共心理实验室是全校师范类心理学课程实验保留实验室,也可以作为心理学专业学生的辅助实验室。为保证实验的有效有序进行,特制定如下制度:
第一条,进入实验室的人员必须遵守实验室的一切规章制度,非实验室用品不得带入实验室。
第二条,使用实验仪器必须遵守仪器操作规程,未经培训并考核不合格者不得操作机器。
第三条,每次开机须如实填写实验记录,记录本应放在固定的地方。
第四条,实验室的资料及仪器说明书要设专人管理,以免丢失。
第五条,按照仪器的技术要求,定期对仪器进行维护保养。
第六条,实验室的仪器和专用设备不得擅自挪用,未经实验室负责人同意,不得将实验室的仪器设备带出实验室。
第七条,实验进行时不得进行私人会客,不许进行与实验无关的活动。
第八条,注意安全防火。离开实验室前必须仔细检查水、电、气。关好门窗和照明灯。
第十条,实验室内禁止吸烟,禁止大声喧哗,违反规定者实验管理人员有权停止其实验。
为了加强实验中心的建设和管理,确保实验教学质量和实验教学改革方案顺利进行,使学生能够养成良好的实验习惯,特定如下守则:
二、在开始实验前要认真预习,明确实验目的、步骤及方法。回答教师提问,回答不合要求者,须重新预习,符合要求后,才能进行实验。
三、实验中需认真、如实地记录各种实验数据,积极地分析思考,不得马虎从事,不得抄袭其他组的实验记录。
五、实验中要注意安全,遇到事故应立即向指导教师报告。
六、实验完毕后,需经教师检查仪器及实验记录后,方可离开实验室。
七、实验后,要认真地按要求撰写实验报告,包括分析实验结果,精确的数据处理,图表等。对于不合要求的实验报告,须退回重做。
八、进实验室必须保持安静,不准喧哗和吸烟,不准随地吐痰,不准乱扔纸屑杂物。实验结束后,整理好仪器设备,搞好室内卫生。
九、对实验室仪器设备需爱护。凡损坏者,均应检查其原因,报告指导教师和实验室负责人,并按具体情节进行处理或赔偿。
十、违反操作规程或擅自动用其他仪器设备致使损坏者,事故人应做出书面检查,根据具体情节,赔偿其设备价值或修理费的部分或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