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黑龙江省寒区湿地生态与环境研究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和运行管理,根据实验室的具体情况,参照《黑龙江省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重点实验室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瞄准学科前沿、选择特色课题、集中有限资源开展湿地生态与环境等方面研究,为我省湿地保护管理﹑优秀监测技术人才培养和湿地资源保护﹑制定科学合理决策提供了重要的支持和保障。
第三条 重点实验室是我省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我省组织高水平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聚集和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开展高水平学术交流的重要基地。主要任务是:
(一)培养造就科研人才。创造良好的科学研究条件和学术环境,吸引、凝聚优秀人才在湿地生态与环境研究前沿方向开展基础性研究和应用性研究,促进湿地资源保护与合理开发,培养和造就高层次科学研究人才。
(二)推动科研成果转化。紧紧围绕我省重点产业发展需求开展应用性基础研究,加强产学研协同创新,与企业对接技术需求,推动科研成果的转化和产业化,成为我省湿地生态与环境研究成果的转化基地,为地方企事业的发展和建设服务。
(三)推进资源开放共享。面向社会实行对外开放,开展高层次、高水平的科学研究和技术合作,加强科学技术的服务功能,为广大科研人员开展相关科研活动提供技术条件,成为我省湿地生态与环境研究新资源的共享基地。
第四条 本实验室的发展目标是:把重点实验室办成代表我省湿地生态与环境研究的领先科研单位和培养高层次人才的基地,努力建设成省级优秀重点实验室。
第二章 对外开放和学术交流
第五条 本实验室研究工作具有开放性,同时实行仪器设备、设施、技术等条件的开放。
第六条 为吸引省内外高水平研究人员来实验室开展合作研究,本实验室每年均设有一定额度的科研开放基金,开放基金每年申报一次,经重点实验室学术委员会讨论后评出,根据具体情况分别给予经费支持或试验工作支持。获得本实验室开放基金的课题,研究成果需标明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
第七条 本实验室吸收学院从事相关科研的骨干教师,与校内外科研院所联合,实行访问学者制度,实现优势互补,竞争提高。
第八条 本实验室不定期举办学术会议,并配合其它教学和科研项目邀请专家学者作专题报告,采取各种有力措施吸引省内外专家到实验室做科研顾问和客座研究员。
第三章 研究工作与人才培养
第九条 重点实验室研究队伍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由实验室主任根据需要进行聘任。重点实验室应按需设岗,按岗聘任,重视高层次人才引进。
第十条 由本实验室资助的课题经费,按项目立帐,由课题负责人按预算计划安排使用。基金开支的范围是:
1、研究工作需要的资料费,小型配套设备购置费,仪器租用费、测试费、加工费及水、电、气消耗费等。
2、客座研究人员的津贴,交通及住宿补贴费。
实验室对基金课题进行定期检查,基金课题完成后要及时结算,不能按期完成计划的课题可缓拨、减拨、直至停拨资助经费。
第十一条 本实验室不定期的邀请国内外专家来重点实验室做学术报告,使研究人员及时了解研究领域的学术动态和前沿信息,选派优秀研究人员出国访问。
第四章 管理体制和行政职责
第十二条 本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设实验室主任1名,实验室副主任1名,学术委员会主任1名,学术委员会副主任1名,实验室顾问2名。实验室主任对实验室的行政工作、科学研究、人才培养、专职人员聘任、学术交流、资产技术管理、环境安全、财务等工作全面负责,学委会主任分管相应工作。
第十三条 重点实验室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由本学科技术领域的专家、学者组成。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确定重点实验室的研究方向、发展规划,审定开放基金研究课题,组织研究报告会与成果评价,决定学术方面的重大事宜。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委员10人,其中2/3及以上委员由校外专家学者担任。
第十四条 本实验室设办公室人员4名,协助处理实验室的日常行政事务,做好后勤保障等工作。
第十五条 本实验室结合建设目标和研究方向划分研究方向,设方向负责人,管理各实验室,方向负责人要关注本方向仪器设备的动态、运转、管理、开发等,要负责实验室的具体管理工作和实验技术人员的考核等。
第十六条 实行例会制度。由实验室主任召集,每季度一次,遇有重大事件可临时召开。
第十七条 实验室的监督机制。由学术委员会负责监督,年终由实验室负责人汇报本年度实验室发展情况和下年度发展目标。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章程解释权归黑龙江省寒区湿地生态与环境研究重点实验室(开云官方注册-开云(中国))。